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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跑路,退款要等30年?预付式消费“顽疾”怎么破?

来源:央广网 作者: 时间:2024/3/29 8:45:49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近日,知名早教机构金宝贝位于南京的三家门店同时关闭,家长们动辄数万元的预付课费尚无着落。“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问题再一次进入大众视野,引发热议。

办卡容易退卡难,充值容易退费难,商家卷钱“跑路”后想退钱更是难上加难……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该如何保障?记者就“预付式消费”问题的痛点、难点采访了有关专家。

“建议建立预付费银行托管机制”

据中国之声,近日,连锁早教机构金宝贝位于南京的三家门店同时关闭,引发广泛关注。从去年开始,金宝贝在上海、重庆、济南等多地,也出现了门店突然闭店的情况。据家长们反映,金宝贝发出停止运营的通知十分突然,有家长到了教室门口才发现机构已经停止授课;另有家长指出,在关店不久前,一些门店仍在推销课程、发展新会员、鼓励家长们续课。媒体披露的相关转账记录显示,受访家长们买课的预付费用都在万元以上。金宝贝南京中心表示,目前负债2800万元,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包括跨机构转课、家长众筹复课或者分期退款——然而按照规划,需要25年至30年才能退还全部债务。

对此,有声音建议,要建立一种预付费安全保障机制,放在银行托管账号上,而不是说把所有的经营风险都由消费者来承担。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建议非常好,目前,关于预付费银行托管机制,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门制定了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条例。”胡钢介绍,比如说北京市就专门制定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要求预售资金要存入存管银行,2022年6月1日起已经实行。在2023年9月份,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2万元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等等。“这种备案的机制保障了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这样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明确规定执照吊销、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内容,能够有力遏制涉及预付费消费模式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对央广网记者表示:“银行托管当然可以作为方案选择之一,但托管的放款也容易被架空。”他指出,从金融行业一些托管能够看出,很多时候托管只是经营机构的托管,不是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托管,“核心还是托管机构服从谁的命令去打款给经营者,这是核心问题。”

“建议提高商家跑路的惩罚力度,品牌方要与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上,法律上针对预付费“跑路”、维权问题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细化和完善。近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在预付式消费方面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胡钢表示,未来可以考虑加大相关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预防、警示、规范、惩戒的作用。“比如可以考虑从现有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到处以‘罚款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0%’的处罚规模,提高经营者‘跑路’等行为的违法成本。”

许峰认为,现有公司模式也是目前经营者“跑路”现象多发的原因之一。许峰建议,应要求培训机构采取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模式,不能采用有限公司模式。“跑路公司中,有部分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但还有部分是带有恶意的‘假摔跑路’。突破有限公司模式,一旦跑路,培训机构的合伙人依然连带责任,可以大大促进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

金宝贝早教客服中心回应媒体时表示,近日闭店的南京中心为加盟机构,具体解决方案由中心自行决定。“他们南京的都是加盟,是独立运营的,所以他们在当地成立了专人售后小组,售后方案的确是要由他们去给到您的。”金宝贝官网显示,该品牌在中国近150个城市拥有400多家加盟中心,各中心独立经营,与品牌方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加盟’在法律上的术语叫商业特许经营,‘品牌方’在法律上叫做特许人,‘加盟店’叫做被特许人。”胡钢表示,“建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时修订,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极大地增强品牌方的责任感,从而摒除现在加盟模式中‘品牌方利润高、收益高,但责任很小’的这种制度性的缺陷。”

“呼吁对消费者维权建立专人负责制,防止‘九龙治水’”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的情况本就复杂,而当实际纠纷发生时,“九龙治水”的问题常常让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当需要维权的消费者游走于不同区县的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金融部门之间时,不少消费者选择放弃。“并非消费者并不在乎这部分利益,而是相对于维护这部分利益而言投入的成本太大。”许峰表示。

胡钢呼吁,建立对于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机关的“首问专人负责制”,“每一个投诉案件都应当由一名公务人员或者是具有执行公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来作为承办人,而且要告知消费者其身份、职务,以及相关投诉的案件的案号,相应的进展情况都应当由此人来和消费者进行联系,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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