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照顾女儿,小丽辞职在家专心带孩子。婚姻期间,双方多有争吵,小丽多次被张某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离婚后小丽未离家,并重新找到工作,张某时常找碴对小丽拳脚相加,小丽无法忍受带孩子搬出。张某继续到单位打骂威胁小丽,小丽向某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
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令期间又到小丽单位吵闹,并持棍殴打小丽及单位劝阻的同事。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决定。
张某在此次行政拘留后写下悔过书,但没过多久,又开始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
小丽深感生命受到威胁,再次向法院求助。某法院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时,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存在家暴或家暴的现实危险,被施暴方即可以向本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司法文书,具有司法权威,被申请人需严格遵守执行。张某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违反禁止对小丽殴打、威胁、骚扰的保护令措施,到单位持棍殴打小丽及劝阻的同事,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无视国法,持续向小丽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小丽生命安全,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恶劣,达到法律规定的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标准,被法院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为小丽点赞,勇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也提醒家暴男,要敬畏法律,否则将丧失人身自由。
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