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为公开庭审现场。拉萨融媒记者齐永昌摄
据介绍,2016年,李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向刘某支付120万余元的义务,即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终结执行。2023年,刘某提供线索称,某茶园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实,李某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躲避执行,故意隐匿行踪、转移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承办检察官提示,公民需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儿戏,不要以为赖账只是上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对本身生活无伤大雅。事实上,赖账行为除了对子女就业、入学有影响外,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