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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销合同涉“霸王条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彬 时间:2024/3/15 11:19:04

正义网北京3月15日电(见习记者刘彬)本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被写进合同,交车时间推延销售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经消保委约谈未果,仍持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5日,最高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介绍了这起案件。

汽车销售公司因“霸王条款”被约谈后仍不改正

2023年2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多条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包括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经重庆消保委约谈后,该公司仍未纠正,持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谁来管?

2023年5月,重庆市消保委商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通过走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等途径,重庆一分院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经审查,重庆一分院认为,销售合同中“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产生此项税目本应自行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销售方违约责任。

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近年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重庆一分院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愿不强等因素,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霸王条款”内容被判无效

2023年6月8日,重庆消保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重庆一分院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3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重庆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重庆市人大代表受邀跟庭监督。

检察机关在审判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2023年12月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

重庆一分院、重庆消保委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约谈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将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诸葛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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