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来信反映,日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的有关贷款问题,判决书中完全撇开了此项目中政府部门的领导和主导作用,把地方党委政府所承担主体责任只字不提,把工程中的合规贷款投资嬗变成了企业间纯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判决书中判决广东省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共同偿还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政府项目工程投资的贷款本金206179837.57元,以及利息、复利1914384.91元全部退还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州市支行。
判决无视施工企业按照化州市政府及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工程进度的指令和要求,先期向银行申请贷款投资数亿元支付给路基沿途地方的征地、拆迁和实施平整、构筑、材料、机械进场等投资建设资金已“血本无还”。
该项目被久拖滞停,工地满目疮痍,设备锈蚀损坏,对项目起掌舵作用的广东省化州市委市政府的失职失信行为,两级法院视而不见,知而不闻,判决书却把巨额经济损失和停工停产的严重后果“甩锅”给了施工企业。
一、工程立项是利国利民的省地重点项目,属地方党委政府形象工程
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是粤西地区出省(广西)的重要的交通要道,茂名段改建工程被纳入茂名市“十三五”规划,列入了广东省的重点工程项目,预算约为41.78亿元,是广东省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和化州市政府采用 PPP模式合作、倾情打造的民生工程。2018年,该工程由广东省化州市政府确定立项,2019年化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项目费用的议案。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广东省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并严格按程序完成各项审批手续,整个建设费用列为项目总投资,纳入化州市政府财政预算支出项目。项目产生的投资或产生的贷款本息均由化州市财政预算支出承担。
为了尽快动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化州市委市政府根据路线现状及沿线镇区经济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提出因地制宜,优先线路,优化规模,减少投资,“按总体规划、分期分段实施 ”的原则分期分段实施建设。决定由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项目用地用林报批资料整理,协助向化州市、茂名市发改局申报和协调完成项,在现有立项审批文件延续使用的情况下,协助开展分段用地报批,并协调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审批。
为落实项目方案,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与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在完成各类审批后分段建设。2018年9月,按照化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广东中达恒城积极备战,大干一百天,全线进场开始施工准备,组织大量设备、物料,组织人力资源,较好的完成了茂名市县域发展交流会交通项目汇报成果会。2018年11月,五方成立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公司自筹资金1 亿5千万元,用于项目前期和开工准备工作。
构筑民生工程党和政府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是关键。地方党委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关乎地方经济的发展。党政形象良好,凝聚力就增强,反之自损形象。因此,这项关乎民意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诚信工程、形象工程,直接影响到广大民众对党委政府决策的信任。
二、政府是工程招投标的实际制定者、监督者、管理者、控制者,法院是忠实“捍卫者”
为了加强对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决定在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了“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行使综合调度账务监管的职能。对于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 PPP项目,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积权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召开了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 PPP项目洽谈工作会议,化州市时任副市长巫卫国(现涉嫌职务违纪违法接受调查)出席会议讲话。会议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汇报、对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研究。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领导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确定尽快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部门各类批准等工作,项目的前期设计、投融资金、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社会资本中标后,按有关程序完成环评报告等手续;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报审手续;完成报建程序;完成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尽最大努力协助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所需的所有审批和许可文件。该项目PPP模式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及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制订及完善银行、项目公司、政府三方的资金监管制度,制订各类规章制度,并由化州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同时各方建立沟通机制。
由此可见,当地政府部门始终是工程招投标和推进项目运作的实际制定者、监督者、管理者、控制者,在其主导的工程项目遇到挫折和困难时,理应依职担责负责。现实中却是采取推责、失责、撇责、滥责的不当方式,安排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强行立案。
化州市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把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的请求。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工程建设主导责任人,借款合同出质权利债务人,借款保证合同当事人,重点项目落地受益人,已发或者依约对项目运作、贷款风险,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违背基本事实,拒绝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追加,属于程序违法。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给予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质证期限及核对证据原件的机会,案件审理过程没有给予法定时间走完所有流程手续,从2023年12月27日送达传票到2024年1月9日开庭,仅有13天的时间,匆匆开庭。法院明知化州市农发行单方面违约提前违规收回贷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仍让中达恒诚承受这种错误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化州市法院一审期间原告方武汉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口头和书面申请撤诉,并与其他各方达成了和解,拒绝参与一审法院的开庭,亦不认可一审判决。在纠纷已完全化解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再继续审理判决,浪费司法资源。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情况、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全然不理会中达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客观依据,以及武汉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2024年3月1日再次发出传票,强迫武汉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应该是透明廉洁的机构,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项目评估和决策,而不是通过公权力淫威施压,背后插手。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依照事实,遵循客观,公正、公平,不应该受地方党委政府个别领导的人为干扰,选择执法,程序违法,裁判枉法。
三、工程项目是政府决策引导确定的,不是单纯的民事经济纠纷,政府实质上为银行贷款的官方“影响人”“担保人”
2020年3月,工程项目入选2020年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化州市政府提出要全面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广东省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并协调广东中达恒城与农发行签订了33.58亿元的贷款合同,其中的7.4亿元贷款到账。按照市政府的指示2018年12月、2019年6月和2020年上半年开始陆续向工程项目占地的相关镇政府支付了5.2亿元征地拆迁款,用于项目开工需要。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化州市政府下文催促广东中达恒城赶紧复工复产。
该项目工程由中国核工业第四工程局 、广东长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组成的社会资本联合体,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竞价,顺利中标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项目,项目预算约为41.78亿元,建安费用约24亿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勘察设计工作后,化州市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投资方代表,与上述四家企业签订了PPP主体合同。
没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鼎力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推动、省发改委重点工程立项的工作部署,项目工程手续的健全完备,金融机构和建设单位哪来的投资勇气和施工底气?大量事实足以说明,该工程项目是党委政府决策引导确定的,不是单纯的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这当中政府实质上起到了银行贷款的官方“影响力”和“担责人”的重要作用。而化州市法院和茂名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把化州市政府决策领导推动工程项目参与其中的主导行政部门完全“剥离”,只摘出贷款企业的投资部分,只字不提政府失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决策责任、失职责任,把巨额经济损失和停工停产的不良后果“甩锅”给了施工企业。
四、项目诡变缘由主要领导更迭,新官不理旧账,“软处理”不成就“硬压制”
当今,化州市政府的主导意见先多方介入解除PPP合同,多次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见项目各方提出异议又无法解决,进而提出“不签解除项目合同就抓人。”化州市委邓某某书记公开说:“以前黄某书记做的项目,我是不会再做的,政府不需要讲什么诚信,如果合同有违约条款,把违约条款删掉就好了。”“你们打官司也没用,我们也不会推动项目,我们也不会停止项目,只要能拖上几年,我们要的是你们违约,我们不会赔偿任何违约金的。”
为了威慑、压制、威逼项目施工企业就范,2023年7月,化州市政府的个别领导指示化州市税务局以“问询”的名义调查中达恒城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化州市公安局通过电话传中达恒城公司高管人员“问话”。要求化州市公安局、税务局通过税务稽查和刑事调查“没有证据,制造证据”,逼迫中达恒城公司主动放弃该项目且不得索赔。
2020年5月开始,化州市政府和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就玉茂一级公路项目连续提出了系列不合理的要求:
一、要求玉茂一级公路项目“分期、分段、降级”。2020年5月15日,化州市政府时任副市长巫卫国主持的一次会议上提出玉茂一级公路项目“分期、分段、降级”的要求。2021年1月15日,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郭亮君主持召开玉茂项目洽谈工作会议,结束了“降标分段分期”问题的争议,形成“有序推进玉茂项目尽快开工”的决议,对推动玉茂项目工程早日开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会后至今没有任何实际行动。
二、要求化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化州市农业发展银行,将4.2亿元征地拆迁专项贷款退回给银行。2021年6月14日,化州市政府时任副市长巫卫国主持市政府工作协调会,会后,化州市交通运输局郭亮君发函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关于退回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省道 S277线化州市双坡至平定段、省道S285 线化州市平定至白鸠垌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函》、《关于规避金融风险提前收回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贷款的请示》、《关于请求协助督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州市支行提前收回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PPP项目贷款的函》,《关于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PPP项目风险提醒的函》。
三、所谓存在金融风险均来自化州市交通运输局,而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又是PPP项目的甲方,实施机构和业主方,严重违约的责任方。化州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绝口不提项目进展不利的真正原因,不提项目前期投资巨额损失的责任,不提如何规避风险纠正错误,却强调项目公司必须接受化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按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各自负责的原则”,强行解除玉茂一级公路PPP 项目合同。反复要求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社会资本方中核工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长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无条件按照化州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和安排,立即终止和解除合同。
四、化州市交通局通过多方面行使权力,要求中达恒城公司解除玉茂一级公路PPP项目合同;茂名市金融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茂名监管分局等金融主管部门督促化州农业发展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化州市交通运输局用行政手段制造经济纠纷,通过釜底抽薪方式,将项目公司营运资金全部抽走,逼迫项目停摆。
五、政府和银行应承担违法失约的法律责任,不应以启动诉讼方式强加给守约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投资属政策性贷款,用途为PPP项目。广东省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PPP项目前期的社会资本依规履行了相关出资义务。贷款是以项目未来收益或者政府财政预算进行还本付息的方式予以融资。所以广东省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才是审查涉案贷款合法定的诚信履责人。
PPP项目能启动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项目的土地完成征收拆迁工作,在未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之前,贷款不应当进行发放,否则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征地拆迁工作属于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PPP合同约定属于政府的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化州市农业发展银行未尽到基本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在项目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项目贷款的前提和基础贷款的性质用途为PPP合作项目,属于纳入化州市政府财政预算支出,涉及该项目产生的投资或者产生的贷款本息均由化州市财政支出承担。化州市交通运输局是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贷款出质权利的债务人。因此,所有贷款及贷款的相关审批、运作、流转、包括涉及资金专管账户等,均离不开化州市交通运输局指示、指令、审批和相关决定。PPP项目已列入当地政府的中长期财政预算,而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又是PPP项目的甲方及实施机构,在PPP项目里属严重违约方。一个不守信用的违约责任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单方规定不具公信力或者真实性,如果没有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就该项目贷款的相关运作,化州市农业发展银行岂能未经司法程序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执法裁决,直接将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该银行的资金违法划走5.3亿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对以上违法行为在判决书中一字未提,对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不受理、不采纳、不回应,明显偏袒化州市农业发展银行而作错误裁判。
六、公平公道是天理国法人情,我们不相信没有天理的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具有权威性,是不能被不法行为所动摇和侵犯的。我们希望案件的审理是有依法合法经得起历史考验。而不是为了体现权威掩盖事实真相,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作出不合理不合规的裁决,导致玉茂一级公路项目严重受阻。两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揣着明白装“糊涂”,最终将政府主导的重点工程、政绩工程、利民工程的合法投资,硬是判成了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纯粹的经济纠纷。
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政府的公信力与使命感而不是用权力围追堵截强加污名给合法企业。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合法企业深感政府的关怀温度和法律的公平正义。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起案件里、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审判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执法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做无辜者的保护者、正义者的捍卫者。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做到民之所盼,法之所向,无愧法徽,无愧人民。坚持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把公平正义融于司法实践,确保办案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让人民群众在法院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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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