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京海关召开的相关会议上了解到,2024年,南京海关将继续防风险、守底线,严密高效筑牢国门安全屏障,提高风险防控精准性,强化实际监管有效性,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
据了解,南京海关关区2023年仅“国门利剑”“蓝天”等专项行动中就立刑事案件188起、案值12.7亿元,此外还查发固废2796.9吨,查获疑似濒危物种及其制品6607件。令人关注的是,全年还截获“异宠”活体和标本1545个。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经营“爬虫类宠物”“异形宠物”等为名,通过网络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从而谋取暴利案件不断增多,随着执法部门对豢养“异宠”行为的查办力度逐步增强,这些私下违法买卖也越发隐蔽。
2023年9月18日,南京海关所属金陵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对进境邮件实施人工查验时,从一个申报为“木制珠子样品”的邮件中查获7盒共计166枚“异宠”虫卵。
该批虫卵由卫生纸包裹,分别放置于几个圆形塑料盖状容器内,再依次用纸张、胶带严密封装,十分隐蔽。
图为苏州海关在进境邮件中查获红狂蚁。黄戈晗摄
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批虫卵为多刺鬼竹节虫、印尼多吉安短肛竹节虫、巴拿马多棘竹节虫、红翼青龙竹节虫、稀有竹节虫和巨棘竹节虫等6个品种,均属于外来物种,且大部分几乎都没有听说过。
在另一起案件中,金陵海关工作人员在对一批进境的国际邮件进行X光机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大吃一惊。“可以看到包裹中有一个小型的管状容器,开箱查验发现,里面竟然是378只活动的蚂蚁。”金陵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三级主办王少博介绍,经过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这批蚂蚁名叫“野蛮收获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这种“野蛮收获蚁”主要生长在欧洲和非洲部分地区,外形大且十分好战,蚁后体型1厘米长,如果环境适宜,繁殖速度非常快,一旦逸散到野外,会给我国生态环境农林生产造成巨大影响。
无独有偶。2023年7月3日,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从申报品名为“模型配件”的进境邮件中查获活体蚂蚁6只和少许卵,经实验室鉴定为红狂蚁,也属外来物种。
图为苏州海关在进境邮件中查获红狂蚁。王国强摄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金陵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多次截获从境外非法邮寄的昆虫宠物,其中不少生物,国内几乎没人知道,但还是通过国际邮寄渠道被购买,那么其购买渠道在哪里呢?
在相关人员指点下,记者打开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现,只要搜索关键词“异宠”就能跳出来异宠拾遗、异宠博主、异宠宠物店、异宠兽医、异宠市场乃至异宠托运等大量博主发布的热点视频,蜥蜴、蜜袋鼯、玉米蛇乃至各种甲虫、蜘蛛,看得人眼花缭乱,可以说是应有尽有,有很多视频还是以“异宠店”“萌宠店”等名义对外公开经营,但对这类行业的监管究竟如何到位,确实是个大问题。
“很多人是猎奇,也有一些是赶时髦。”海关人员举例,一种叫做“多刺钩虾”的甲虫,体型较大,颜色绚丽,外骨骼锐利,属于端足目一类较为古老的节肢动物类群,多生活于寒冷的贝加尔湖淡水中,但也同样属于“禁止进境检疫物类”。
公安机关也一直在打击类似违法买卖行为。如2022年3月,宜兴市公安局张渚派出所会同食药环大队抓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羊某,在其家中查获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1只、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1只、黑白泰加蜥蜴1只。
案件侦办过程中,宜兴警方根据线索又抓获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嫌疑人范某、钟某、殷某三人,并查获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球蟒8条、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1只。羊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查办。
海关执法人员提醒,根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携带、寄递活体动植物进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就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包括擅自释放和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一些国际邮件中的外来生物数量不是很大,且很多人为了规避检查都形成一套说词,执法人员很难对具体买卖多少只、多少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海关缉私局查处,目前尚缺乏详细法律依据。“但这类‘蚂蚁搬家’式的做法,对国家来说却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如果不认真研究有效管理规制和查办惩处之策,必将对国家生物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