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执行案例,一名社区治理服务中心主任宁可在拘留所里过年,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分别立案执行的高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某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六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碑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某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为推进案件进展,2022年12月16日,碑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某社区治理服务中心主任孙某某直接送达《拒执风险告知书》《预罚款告知书》,责令其积极配合履行高某等六案债务,但其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后经调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作为某社区治理服务中心主任的孙某某于上诉期间已将该社区治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存款以柜台现金取款方式取出挪作他用,但孙某某却拒不承认、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导致该案案款至今未执行到位。
2024年2月5日,碑林区法院将孙某某拘传到庭,经释法明理,其仍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法院遂决定对孙某某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2月6日一大早,法院执行干警李建忠前往西安市拘留所提审孙某某,当面告知其如能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提前释放。但面对执行干警的善意告知和劝诫,孙某某毫不“领情”,还款态度仍十分消极,拒不配合。
碑林区法院承办法官提醒,“春节在即,拿到一年的辛苦钱回家与家人团聚,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期盼。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劳动者的美好期待最终落空。公平正义自有法律维护,若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等到的就会是法律的严惩——像孙某某一样在拘留所里过年!”(转自:澎湃新闻)
阅读链接:法院关于敦促涉金融案件公职人员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永登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涉金融案件公职人员
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尤其是公职人员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但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同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进一步优化全县金融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的公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通告如下: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永登县人民法院未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职人员,自觉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永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职人员,自觉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一律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对无视本通告、规避和抗拒执行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一律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的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对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情节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在干部入党、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等方面进行惩戒。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公职人员,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和人身自由代价,并受到组织、纪律处理。
特此通告。
永登县人民法院金融审执专班举报电话:
0931—6438060
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