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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借款事由,但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且原判未查清履约能力,再审改判无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 时间:2024/2/12 17:42:18

裁判要旨
  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审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借款人使用真实身份借款,未携款逃匿,未查明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等关键事实,仅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而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河北法院参阅案例第2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肖某。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原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肖某以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喱盒子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晓旻的个人借款;将其中99.99万元转入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上,用于归还其欠祁学军的借款;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周波的欠款;还分别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
  另查明,在2014年12月8日之前,被告人肖某及妻子程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和二次借款抵押。
  又查明,2015年7月2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诉肖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肖某、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某、程某名下财产共计331161.17元。2017年3月21日,因肖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三百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某。
  原审被告人肖某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张某及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借款时有偿还能力,到期未还款后,曾与对方协商延缓还款,并转让股权表示诚意,有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也有款项及资产被冻结;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原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一审认定一致。

  该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肖某及其辩护人意见,经查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高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某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给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通过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归还其欠林晓旻的借款,99.99万元通过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归还其欠祁学军的借款,8.5万元归还其欠周波的欠款。还分别转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借款到期后,肖某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诉肖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运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某、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扣划肖某、程某执行款331161.17元。2015年5月18日,肖某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
  2017年3月21日,因肖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运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法院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肖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虽然肖某在向张某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某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某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肖某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所提肖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中院(2018)冀09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肖某无罪。

  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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