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劳动者逾期申请工伤认定
雇主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01 基本案情
李某是南宁市某二手钢材经营部(简称钢材经营部)雇员,从事整理废铁工作。2017年4月15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搅伤。此后,他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治疗结束后,李某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钢材经营部赔偿其因疗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兴宁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钢材经营部之间的纠纷,属于应由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伤赔偿纠纷,故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李某遂至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已超过时效申请,该局不予受理。
后李某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赔偿申请,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该委不予受理。
李某遂再次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02 法院审理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请求钢材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伤赔偿纠纷。虽然李某因超过时限无法认定工伤,但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仅为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因此丧失向侵权人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因钢材经营部已经无法实际通过法定程序承担工伤赔偿主体责任,故其仍应向李某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由于钢材经营部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过错,法院据此认定钢材经营部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钢材经营部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
钢材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本案,但误工费损失计算错误,应予以调整,钢材经营部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合计39万余元。
03 法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时对劳动者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及救济方式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错失工伤认定时机的过错考量。在审判实务中发现,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不清楚。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负有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因缺少法律意识而错过申请期限,情有可原,若雇主没有履行该申报义务,亦未履行告知劳动者申报工伤的义务,应认定过错在先。
二是法律适用的考量。从立法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所以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适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而并非相互排斥、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限,由此产生的后果仅为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因此丧失向侵权人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本就存在雇主的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主体责任竞合,雇主无法承担工伤赔偿主体责任,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劳动者仍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来行使救济权利。三是公平价值的考量。对劳动者来说,虽以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起诉,但案件实质上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雇主应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只是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才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来审理,故基于公平原则,在归责原则上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雇主而言,发生工伤事故前后雇主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因劳动者原因逾期进行工伤认定的,雇主应可以此为由减轻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网络
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