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刘某和被害女生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网友,两个人聊了几个月,后来两个人相约见面。见面之后,男青年刘某直接拉女青年到宾馆,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发生完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但是,男青年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青年表白。就这样,女青年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两个人于是正式成为男女朋友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直至后来,女青年怀孕了,被父母、学校老师发现,她父母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女青年也说了,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几次没有强迫,两个人后来自愿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将男青年抓获归案,审讯他关于强奸的事实和细节。那么关键是,女青年后来都自愿发生性关系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强奸行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经追认同意了呢?男青年还构成强奸罪吗?
1、男青年认为,他和女青年是自由恋爱关系,他从来没有强迫对方,两个人每次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来因为防护措施没做好,女青年怀孕了,他们的关系暴露,迫于父母、学校的压力,女青年才反口认为自己遭受强奸的。实际上,他们是恋人之间发生的正常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2、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后面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看,两人应该真的是恋爱关系,不排除两人从始至终都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男青年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3、女青年则认为,她第一次的时候,是遭受到暴力性侵犯的,当时自己完全没有抵抗能力,被他强奸了。后来他就表白,考虑到自己的清白,想想就算了,继续交往吧,遮盖掉这段丑事。虽然后来自愿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不能否认一开始被他使用暴力侵犯的事实。
4、控方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最后还导致女青年流产,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发后,男青年的家属也代为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后来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气,认为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两个人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呢?判决完全没有依照事实和证据,胡乱认定,主观臆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男青年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在这个案件中,认定男青年第一次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性关系几个月之后,才称遭到强奸,完全没有证据保存下来,完全无法证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对女青年实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编辑:庄清忠
1、男青年认为,他和女青年是自由恋爱关系,他从来没有强迫对方,两个人每次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来因为防护措施没做好,女青年怀孕了,他们的关系暴露,迫于父母、学校的压力,女青年才反口认为自己遭受强奸的。实际上,他们是恋人之间发生的正常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2、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后面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看,两人应该真的是恋爱关系,不排除两人从始至终都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男青年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3、女青年则认为,她第一次的时候,是遭受到暴力性侵犯的,当时自己完全没有抵抗能力,被他强奸了。后来他就表白,考虑到自己的清白,想想就算了,继续交往吧,遮盖掉这段丑事。虽然后来自愿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不能否认一开始被他使用暴力侵犯的事实。
4、控方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最后还导致女青年流产,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发后,男青年的家属也代为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后来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气,认为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两个人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呢?判决完全没有依照事实和证据,胡乱认定,主观臆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男青年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在这个案件中,认定男青年第一次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性关系几个月之后,才称遭到强奸,完全没有证据保存下来,完全无法证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对女青年实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