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2年多的牢狱后,职业打假人窦先生(化名)终于无罪释放了。
一审法院判6年,再审改判2年9个月,二审法院:上诉人无罪
现年33岁的窦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据其出示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窦先生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逮捕。
2020年11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窦先生有期徒刑六年。
2022年9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窦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窦先生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窦某某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驳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窦某某无罪。”
二审法院结合证据,从5方面评析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析认为:
首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第二,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
第三,窦某某的索赔并不以其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其亦具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具有谋利性和高频性亦不代表系非法占有,根本上还是要看其谋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手段是否正当、金额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第四,窦某某以单次购买小票为依据索赔,因每张小票金额不足1000元,窦某某以每张小票1000元为基础与商家谈判,具有相应依据;窦某某实际所获得款项数额整体上亦并未超过上述标准。
第五,窦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进而在此过程中与商家谈判获取相应款项;在购买及谈判过程中,未发现窦某某采取夹带、掉包等故意捏造商家违法或滋扰、纠缠、哄闹等 “软暴力”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窦某某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要挟” 。
律师解读: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近年来代理过多起“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子,他对记者表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的,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该规定是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生命健康和诚实信用两种法益中,优先选择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另外,2021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杜鹏表示,消费者一般缺乏专业知识,且囿于维权成本顾虑,往往不愿意诉讼,而职业打假人是自发的民间监督力量,客观上代表了消费者维权,具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和促进食品安全。
但在另一方面,部分并非有意且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被索赔,也让不少店主叫屈。杜鹏对记者指出,合法的打假索赔一定要以消费购物为基本前提,避免无消费购物的举报投诉索赔,避免采用“掉包换货”“隐匿藏货”等违法手段“假打”索赔。此外,对制假售假不法商家打假索赔,应该避免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违法手段。(综合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编辑:王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