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是特定合格投资者?
深圳福田:“穿透式”四步审查揭秘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真相
检察官详细推导涉案人物关系,深挖追捕追诉线索。
检察官和助理认真逐笔梳理涉案资金走向。
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苏某等人以私募基金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入选其中。
“当年涉私募基金的案件对公、检两家来说都是全新领域,无先例可循。该案中私募机构有的事先按规定经过备案,募集到的资金也都是投向真实存在的项目,如何认定刑事违法性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虽然时隔数年,但福田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杨婷婷仍清晰记得2019年2月自己刚接手案件时的迷茫。
为了补齐私募专业知识短板,福田区检察院组建办案小组仔细学习研读与私募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紧扣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两个基本属性,从投资者信息及资金流向中寻找蛛丝马迹,最终确定了“穿透式”四步走的审查策略。
“该案推动了检察机关对涉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前沿性探索与检察实践,从证据审查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为后续类案的办理提供了参考价值。”杨婷婷介绍,福田区的私募基金占据了深圳市的半壁江山,准确打击涉私募基金案背后的违法犯罪,对防范化解辖区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推动辖区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退休老人如何成为私募基金投资者?
第一步:穿透“私募”面具,反向印证募集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2019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多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显示,苏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5家合伙企业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用以投资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苏某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并未将募集吸收到的资金投入到约定项目中,而是挪作他用,至案发时,无法兑付的资金达数亿元。
“为了他们承诺的利润,我把家里多年的积蓄都投在这个私募基金里了,还有我几个女儿一起凑的钱。”该案登记在册的投资人共有174名,年逾八旬的刘奶奶是其中年龄最大的,无论从资金构成、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刘奶奶都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对特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是私募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出现差错?还是有人故意为之?在依法提前介入阶段,刘奶奶成为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穿透式”审查的重要切入口。
办案人员以“年龄”为关键词,对其他涉案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全面排查,很快发现,如刘奶奶一般年逾八旬的退休人员并非个例。再沿着这类人群的投资渠道倒查信息来源,发现他们多是以口口相传、熟人推销的方式获得募集信息。
在环环相扣的倒查溯源中,涉案私募机构募集的各个环节被逐步穿透,证据被不断挖掘固定,至2019年5月审查批捕阶段,涉案私募机构违规募集的本质已暴露无遗。
“根据规定,私募平台对募集宣传方式、投资者资格审查、投资数额标准等均有明确要求。”杨婷婷介绍,现有证据材料基本证实,涉案募集对象已严重违反了私募基金非公开、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涉案私募机构只关心投资者交出的募集金额,却不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像刘奶奶一样,既不能在个人金融资产或个人年均收入上达到法定最低限度,也不具备法定的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另外,检察官还发现,在苏某控制的某只涉案私募基金产品中,个人投资者有97名,而法律规定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为吸引资金,涉案基金管理人甚至允许不合格投资者组团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拼单团购”。
当投资意向者对项目效益有怀疑时,苏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就会再上“信心叠加砝码”,以预期利润为引诱,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据此,检察机关认定该案所谓的“私”募实为“公”募。
登记备案能否保障后续行为合法?
第二步:穿透合法伪装,严把资金流向关精准定罪
“这些私募基金都是有备案的,我们的项目都是真实的。”苏某到案后,虽然对涉案私募基金的来龙去脉如实供述,但反复强调自己履行了合法程序,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才导致案件发生,其行为仅是挪用资金。
杨婷婷介绍说,检察机关从提前介入初期就积极主动与审计机构沟通,共同研究确定资金审计的重点和方向。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证据的不断完善,至审查起诉阶段,案情逐渐清晰。
苏某在筹备阶段对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产品布局、投资项目选定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逐步开展,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申请、登记。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苏某控制的关联公司违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杨婷婷表示,其前期为合法经营付出的诸多努力,实际是为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精心编织的“外衣”,不具备其辩解的挪用资金罪的资金合法性前提。
检察机关经分析认为,苏某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违规向社会公开发展不合格投资人,为投资者精心设置了还本付息、兜底回购等“叠加式”承诺保障,经司法审计未兑付资金约4.41亿余元,属于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11日,福田区检察院依法对苏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某表示认罪认罚。
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
第三步:穿透职责清单,成功追诉两名骨干人员
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还发现,投资人指认的私募基金销售渠道人员各有不同,该情况在印证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性的同时,从涉案相关人员是否全部受到依法追责方面给检察官提出了一道难题。
“该案中,涉案私募机构主要人员构成复杂,常常伴随人员混同的情况,其中核心管理人员、宣传推广人员、销售人员、负责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杨婷婷进一步解释,平台老板、高层管理人员辩称,他们不直接接触投资人,无法知晓和控制销售人员违规向不合格投资人宣传及募集资金;而某些基金产品的设计研发人员、宣传推广人员也辩解称,他们只针对备案产品作设计和宣传,并不了解平台的运作模式。
因此,办案检察官紧扣涉案人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在侦查机关仅移送起诉苏某的情况下,经过仔细分析研判,认为涉案私募机构的高某、贺某,都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产品销售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应认定为骨干人员。检察机关随即引导侦查机关对该二人依法进行追捕追诉。
2020年4月21日,高某、贺某两人到案后,初始拒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基于主犯的指令作为。在翔实的证据面前,12月16日,两人最终当庭认罪认罚。对于涉案的其他业务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四步:穿透信访压力,有效挽损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实践中,追赃挽损是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老大难”,经常面临无赃可追、判决执行难等问题。该案中,涉案私募基金投资人众多,涉案金额大,在立案侦查初期就成为信访重点案件。部分投资人害怕损失无法挽回,反复通过信访、网络渠道向司法机关要求加大追赃力度。
面对众多投资人的焦灼与期待,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列入侦查引导的重要任务。杨婷婷介绍:“在依法提前介入后,我们第一时间引导侦查人员查明财产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避免相关人员转移财产;同时注重做好投资人的信访接待工作,通过释法说理耐心解答投资人的疑虑,表明司法机关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安抚好投资人情绪,用心传递司法温度。”
至该案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共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不动产70余处,冻结相关公司及涉案人员名下资金账户11个,查明苏某实际持有1600万元债权的事实。在检察官的悉心劝导下,苏某表示愿意提供其名下的非涉案财物作进一步清偿。检察官综合考量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分别提出了量刑建议。
2020年7月3日、2021年4月19日,苏某案两次开庭;2020年12月16日,高某、贺某案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9月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高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西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该案发生于私募基金发展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就像一本行业操作指南,对私募基金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深入剖析,清晰界定了“伪私募”常见的犯罪手段和法律定性,兼顾了法律震慑力度与权益保护温度。对行业及投资者来说,该案都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检察机关在面对涉私募基金等新型犯罪时,能深入学习研究跨界专业知识,并形成高质量转化运用,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官攻坚克难的法治担当和司法能力的与时俱进,将为推动私募基金健康稳健运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增强群众的金融投资法律意识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