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具备工资、劳动期限等部分劳动合同要件,用人单位主张该‘登记表’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答: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另外,《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中,裁判认为“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对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纠纷,法院应该较一般岗位从严审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不过,对于补签的问题,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免除二倍工资,比如浙江高院明确规定不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条)。另在原来的最高院法官王林清、杨心忠主编的《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中也认为,需支付二倍工资,主要理由为: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并未排除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