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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11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化妆品非法添加,商标代理公司伪造印章及文件,标签及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作者: 时间:2024/1/25 9:39:40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整合执法需求,创新升级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2023年度京津冀执法协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天津某有限公司购进2023-01-13批次的“冰鲜三文鱼鱼腩”12盒,而后于当天配送到门店冷库。上述产品在出库、配送等过程中,因频繁开关冷柜门导致存储条件未达要求。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 95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因落实经营制度不严格,导致冰鲜三文鱼鱼腩的储存条件未达到要求,进而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后,及时启动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在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下,迅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当事人开展严格自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02、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23年6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化妆品爱音紫草膏4658瓶、违法所得3.66万元,并处罚款4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爱音紫草膏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经查,当事人是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于2021年2月同安徽某公司建立了化妆品委托生产关系,共委托生产爱音紫草膏11908瓶,销售及赠送7490瓶,违法所得3.66万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2万元。上述产品中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符合“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中之所以出现非法添加,直接原因是企业产品安全责任意识较为薄弱。化妆品市场由于行业门槛较低,尤其是公司注册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化妆品生产原料、设备简单易得,多小散乱的现象一直存在,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行为。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京冀两地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响应、联合执法,保证了案件顺畅办结,该案也为两地“两品一械”领域协同执法提供了经验。
  0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青龙绒山羊”“青龙绒山羊绒”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省某高校图书馆公章、变造申请人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构成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案调查过程中,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作用,成立专案组赴河北省保定市、秦皇岛市昌黎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案件会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为北京市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机构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案,获评2022-2023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04、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北省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在网上截取的“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图案打印裁剪后粘贴在购进的“海沃克”品牌液压扳手和法兰分离器上,并销售给廊坊某有限公司。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7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通常案值大、涉案财物多、调查取证难度大。本案中,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启动京津冀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协作机制,联合河北省市场监管、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门协同执法,及时固定和保全证据,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度。
 05、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并处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泥河湾 有机薏仁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执行标准上的保质期(12个月)和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不一致,且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违法所得54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具体表现。此案查办过程突显了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通过与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协作配合,对本案定性及违法事实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了案件查办。
  06、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用尖庄、五粮醇等酒二次灌装至其循环回收的1618五粮液品鉴酒空瓶中,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从天津购进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粮液品鉴酒369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信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1618五粮液品鉴酒及空瓶,并处罚款17.5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销售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的天津某企业进行了查处。
  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河北省与天津市多部门密切配合,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市场、邮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假冒品牌白酒违法行为进行了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跨区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07、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菜(酱腌菜)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灵寿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没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色泽口感,在食品制作过程中铤而走险,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其生产的食品存在潜在危害。以上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在日常监管中不易被发现、认定,对案件查办带来一定难度。本案中,河北省、北京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依法认定、查处其违法事实,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8、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调味料。经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款调味料是刘某冒用其厂名厂址生产。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5.84万元的处罚。
  本案中,河北省、天津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摸排、快速行动,及时控制住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有效避免了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充分体现了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案件查办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09、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5.16万元的处罚。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案源及时移交,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快速响应,仅用时15个工作日便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处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10、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万元,没收涉案锌铝镁涂层板287件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北省一公司举报,反映滨海新区一堆场内有大批假冒其公司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河北省某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锌铝镁涂层板287件,重量3215.064吨,货值1474.61万元,后铲除原企业生产标签,并将伪造的举报人企业标签粘贴在涉案产品上准备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京津冀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省际执法信息互通共享,一视同仁保护京津冀三地企业,让跨省违法犯罪无所遁形,有效震慑了流窜作案的不法分子,维护了河北省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了涉案产品流向海外市场的可能。
  11、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钢管497根、罚款33.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通报,对天津港一码头货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处采购钢管后,将部分钢管运输至沧县某管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将原每根长度为12米的钢管切割成6米,在钢管外层涂抹黑色防锈漆,并喷涂“TPCO”标识及产品信息,上述钢管共497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沧县某管材加工厂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沧县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上述案件涉及出口贸易,涉案单位及人员地域分布广泛,证据链条复杂,取证固证难度较大。案件查办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往返北京市、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等地调查取证,高标准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案件在3个月内顺利办结。该案的查处充分发挥了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优势,有力打击了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担当作为。
  12、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制作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彩涂钢卷案
  2023年10月18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制作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彩涂钢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购进假冒“京华”及注册商标彩涂钢卷标签,对其他品牌彩涂钢卷标签进行替换,以冒充“京华牌”的彩涂钢卷产品。当事人制作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3.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高效开展2023年度“打假保名优”活动与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实现了对河北省注册商标的异地保护。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提升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源头打击、全链条打击。
  13、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产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18日、规格9.55kg/桶、商标浓味源+图形)26桶,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30元/桶。经排查,因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当天生产调味酱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添加过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是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的重点领域。本案中,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横向协同,对涉案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守护京津冀三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刘文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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