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员工在巴黎培训时
强吻、搂抱一同出差的女同事
最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可男员工辩称
地处浪漫之都巴黎
索吻行为很应景、正常!
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纪
双方各执一词
对簿公堂
近日
这样一起“奇葩”案例
被媒体公布
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03年8月,吴某入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研发分部经理,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5年11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3月16日,公司向工会发送电子邮件:“员工吴某在法国出差期间对同往的女员工陆某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超越同事关系的口头索要亲吻请求与肢体接触。此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给予辞退处理。请工会给出意见。”
工会于2016年3月17日回复表示,
2016年3月1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吴某2016年3月6日实施的不当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给予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8日解除。
不过就在同年5月16日,吴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8877元。仲裁委于2016年7月14日裁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首先,从程序上说,公司解除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由吴某本人签字确认,对该规章制度的效力予以确认,且公司已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其次,从实体上说,其一,对吴某行为的定性。吴某自认索吻被拒有些没面子,就想硬亲,女同事陆某坚决不同意;吴某亦承认对陆某实施了抓手腕和脚腕的行为。吴某在陆某坚决拒绝索吻的情况下,仍有“想硬亲一下”的主观愿望,并未即行停止离开,且实施了抓陆某手腕及脚腕的行为,已超出单纯索吻的界限,确属严重不当。
其二,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吴某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系指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但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亦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处罚规定,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
吴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没有实施过不法行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是从在案证据来看,吴某在2016年3月6日发生的事件中,确有抓女同事手腕和脚腕等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吴某所述的为了制止女同事的过激行为所作出的对应行为,还是为了制止女同事的反抗以实施进一步的行为,都属严重不当,有违公序良俗以及道德准则。公司依据吴某已知晓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对于吴某的上诉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最终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网友怒了
耍流氓还振振有词!
反对性骚扰,全民担当!
注意!
这些行为都属于“性骚扰”
严惩!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