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讯:据央视新闻,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胡毅峰是二级大法官,在他担任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曾经主审过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此外,短短半年时间,包括内蒙古高院原副院长金柱在内,内蒙古高院已至少有4名官员落马。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胡毅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纪委曾通报: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2022年9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毅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据央视新闻2022年11月7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胡毅峰作出逮捕决定。
据新华社2023年2月24日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退休4年后落马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8岁的胡毅峰,是内蒙古喀喇沁旗人。他于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10月进入包头铁路技校。结束桥隧专业两年学习后,他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工作了近10年。1984年4月,他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曾任干部审查处干事、盟市干部处副处长、处长等职。
1992年6月,胡毅峰出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兼察右前旗旗委书记。1995年7月,他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后任该盟盟委副书记、盟长等职。
2003年1月,胡毅峰出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5年后转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011年1月,他出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直至2018年1月。他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媒体注意到,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多次谈到过“司法清明”,甚至退休前还强调司法公正。
胡毅峰2018年初退休,在他退休前几个月,他工作日程仍然非常饱满,现在网上还可以看到很多当时的报道。2017年10月底,他在会上向全自治区法院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其中强调要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构筑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任内曾主持审理“呼格冤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身犯10起强奸案的赵志红,主动交代自己才是此案的凶手并指认了现场,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认定为冤案。
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1月4日,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复查中,法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此案。胡毅峰说:“法院正在依法积极复查,此案的每一个细节都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我们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起案件复查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胡毅峰分析造成“呼格案”错判的原因:“从法院的角度看,主要是在证据的收集、鉴定、审查、采信上存在失误。其中关键的有五个方面:一是对被告人有罪供述中与现场勘察不一致的地方没有作进一步的比对和核查;二是对被告人指甲附着物的鉴定只是进行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却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三是对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和后来的翻供未进一步查清原因和理由就盲目定案;四是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公检法之间强调配合,在制约方面有不到位的地方;五是当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得以确立。”
2015年2月,胡毅峰在一次会议上重提“呼格案”:“全区法院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工作意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悲剧重演。”
胡毅峰简历
据内蒙古新闻网,胡毅峰,男,蒙古族,1954年5月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971.03—1973.1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区榆林公社插队知青
1973.10—1975.10 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铁路技校学习
1975.10—1978.02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段工人、政治处宣传干事,集宁分局政治部、宣传部、干部部干事
1978.02—1984.04 呼和浩特铁路局政治部干部部干事(其间:1980.10—1982.10在内蒙古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专修班学习)
1984.04—1985.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干事
1985.01—1989.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副处长
1989.02—1992.06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处长
1992.06—1995.07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其间:1992.06—1993.09 兼任察右前旗旗委书记;1993.09—1994.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班学习)
1995.07—1998.04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1994.08—1996.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4—2003.01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1996.05—1998.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3.01—2008.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
2008.01—201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1.01—2018.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编辑:王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