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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刘素琴案”税务处理、行政处罚案均已开庭,尚未宣判

来源:赤焰新闻 作者:张喜斌 时间:2024/1/13 18:19:21

   近日,赤焰新闻获悉: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刘素琴案”中刘素琴实际控制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单位的两起行政诉讼案,已于2023年11月、12月分别开庭审理。目前,两个案子仍在审理中,均未宣判。

①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两份决定书
  2019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呼税稽二处(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22日对东瓦窑房地产公司199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其中,决定书第一部分“违法事实”显示: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应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49581304.77元。
  此外,决定书最后部分还提到:东瓦窑房地产公司涉嫌偷税税额的数额和比例均已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移送公安部门。
  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部分“违法事实”则显示: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第二部分“处罚决定”显示: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少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共计13330031.59元。
②东瓦窑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均答复不予受理
  此后,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对“呼税稽二处(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分别提出行政复议。
  2023年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作出“呼税复不字(2023)第1号”和“呼税复不字(2023)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两份决定书称,东瓦窑房地产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呼税稽二处(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两份决定书均显示:“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决定为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东瓦窑房地产公司又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作出“内税复不受字(2023)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称,你单位不服呼税二稽处(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及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单位提起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上述决定书虽然将复议机关告知错误,但并未在实质上影响申请人复议权的行使,该申请已逾60日复议申请期,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③东瓦窑公司起诉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一案开庭。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诉请判令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认为,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决定书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税务机关无权对案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超越权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超过其权限范围,属于重大徇私枉法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人员称,他们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申请,相信国家税务总局一定会依法纠错。
④税务机关答辩称: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
  2023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第二稽查局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第二稽查局答辩称:被答辩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依法属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第二稽查局表示,其具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税务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违法事实来自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未被确认违法和撤销之前对《税务处罚决定书》具有拘束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综上,案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⑤东瓦窑公司起诉:不予受理决定显属不当应撤销,未超申请期限
  2023年12月,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一案开庭。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诉请判令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税复不受字(2023)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下发内税复不受字(2023)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显属不当,应该予以撤销。”
  东瓦窑房地产公司表示,被告下发的决定书上载明签发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但事实上,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在。
  原告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被以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带走,家属并不知晓其关押地点,律师也没有会见。公司员工被遣散,公司被查封,公司公章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司根本无法行使任何权利。
  专案组于2023年4月才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返还。因此,公司才得以主张权利,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应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本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原告系于2023年9月22日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在。而该情况已经在实质上影响了原告复议权的行使,复议申请期限理应自原告知道复议机关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另,本案亦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望判如所请。
⑥税务机关回应: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此作出答辩。
  其认为,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
  此外,答辩人已于2019年11月23日向被答辩人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现被答辩人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也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
  其认为,答辩人不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被答辩人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
  被答辩人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⑦延伸阅读:刘素琴案家属拟向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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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7日下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图片来源于内蒙古晨报)
  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刘素琴案”迎来新进展:刘素琴的再审申诉于2023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中级法院驳回后,家属正准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诉。
  2019年6月,刘素琴等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刘素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素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案件迎来二审,刘素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中,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的9个罪名,去掉了4个罪名,保留了5个罪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素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编辑: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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