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不再联系,否则支付违约金,这种“分手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熊某与柏某于2018年1月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共同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和债务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分手。
2019年10月,熊某与柏某签订协议,承诺自协议签订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后熊某将柏某告上法庭,称柏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甚至恐吓熊某,诬告熊某及其孩子,打骚扰电话投诉孩子的学校、老师等,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
熊某认为,柏某存在主动联系和骚扰行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此,柏某均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熊某与柏某约定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他人干扰,系人身权利的表现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
双方的正常交往也不应禁止,社会交往系双向行为,非自愿一方可决定拒绝,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应属无效。
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若以后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据此,双方的约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熊某主张柏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
法官说法
贾思贤 民一庭法官
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在处理恋爱和婚姻关系时,部分人会选择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维权有据的目的。然而,法律并不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还有很多领域是道德调整的范畴。
如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有实质内容的约定,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对伦理道德、情感层面无实质内容的约定,如情谊行为的允诺等,往往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中的“分手协议”虽然不具有拘束力,但若在分手后受到纠缠或骚扰,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发生的纠纷,往往涉及情感、伦理和道德的范畴,既然选择了对方作为情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在结束恋爱关系时,应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尽量选择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明确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恋爱自由,分手也自由。从甜蜜恋爱到和平分手,要彰显青年人应有的理性与智慧,让曾经拥有成为美好的回忆。
编辑:吴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