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忘记父亲教诲 局长人生“烂尾”
【案卷】
黄敏,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四川中江人,1992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22年10月,黄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纪律审查和仁和区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3月,黄敏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6月,黄敏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探】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此时此刻、此情此景,《桃花扇》中的这句经典唱词,成为我人生最真实的写照,可是一切早已悔之晚矣……”2023年3月,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敏在留置点里泣不成声。面对桌面上的处分决定书,“开除党籍”四个字更是让他悔不当初。
黄敏出生于一个典型的“攀二代”家庭,4岁时跟随母亲从德阳中江迁至攀枝花市。职高毕业后,黄敏通过招干考试,成为了一名街道办干部。随后,他一步步成长为西区城管、住建、林业等重要部门的“一把手”、正科级领导干部。
“不要贪、不要占,才能平平安安……”1997年6月,看着几个事业蒸蒸日上的儿女,黄父临终前留下遗言。黄敏的父亲生前曾在西区检察院工作,先后在反贪、渎职、公诉等多个岗位工作。往日父亲循循善诱的教育,还声声在耳:“认真做事,踏实做人;不贪不占、活得心安。”而黄父的那些谆谆教诲,今天看来更是成了令人唏嘘的回忆。
谈及自己参加工作的前二十年,黄敏自认是谨慎的:“我时刻谨记父亲的教诲,不能触犯纪律底线,不能去收受别人钱财,偶尔收个红包、礼金,也都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殊不知,党员干部“违法”,无不始于“破纪”。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下,黄敏的底线逐步失守。
2011年底,某运输企业负责人陈某为感谢黄敏的照顾,以拜年名义送其600元超市购物卡。这是黄敏收受的第一个红包,他坦言:“我当时觉得这就是小钱,还是‘自己人’送的钱财,不会出问题。”之后,黄敏开始放纵自己,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李某、刘某某等人安排的宴请;多次收受刘某某、李某、田某等人,以拜年拜节等名义送的各类高档烟酒。
黄敏口中的“自己人”,其实是另有所图。2017年年底,“自己人”李某在饭店宴请黄敏,以此感谢其在工程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饭后,李某将5万元现金送给前来赴宴的黄敏,希望得到其更多的帮助支持。这是黄敏收受的第一笔贿赂。至于为何送钱,黄敏心知肚明,可是这5万元钱,他收得并不踏实。至少有半年之久,他碰都不敢碰。
欲望之门一旦打开,被金钱裹挟的黄敏彻底迷失了方向。2018年至2019年期间,商人刘某某所在公司先后中标西区某社区广场打造、某片区改造工程I标段等项目,在明知刘某某示好是为了拉近关系的情况下,时任西区住建局局长的黄敏依旧收下了其送来的20万元现金。
尝到“自己人”带来的甜头后,此时的黄敏早已把原则和底线抛之脑后,一步步深陷违法犯罪泥潭而不自知。甚至,当时任西区发改局局长祁某某(已另案处理)找他密谋围标串标事宜,亦是一拍即合、欣然同意,企图建立“铁哥们”关系,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19年,按照“一起挣钱”的约定,在西区实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棚改腾空房拆除项目过程中,由祁某某充当“中间人”,黄敏提前透露招标文件信息,与承包商邱某某协调“量身定制”中标事宜。不久之后,邱某某顺利中标,奉上了100万元的“感谢费”,祁某某、黄敏各自分得50万元。
2022年8月,得知祁某某被留置后,黄敏立即找到商人刘某某、邱某某,叮嘱二人不要承认和自己有经济往来,并与邱某某串供,企图对抗组织调查。黄敏自认为安排得“天衣无缝”,“同盟”般的朋友一定不会有问题。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他精心安排的一切“瞬间就土崩瓦解”,“我之前做的这些是很可笑的,其实并没有什么作用”,黄敏这时才明白,自己所谓的“铁哥们”根本不存在。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互相利用建立起来的“苟苟营”罢了。
非法获得的钱款无论怎么“洗”都洗不掉违纪违法的“颜色”,无论如何“闪转腾挪”,到头来都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经审查调查,2017年至2019年间,黄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行业日常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130万元。
“愧对组织的培养、群众的信任和父亲的嘱托,我没能守住党纪国法底线,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也彻底让自己的人生‘烂了尾’,最终成了金钱的俘虏、人民的罪人……”黄敏忏悔书的结尾,字字句句都透着深深的悔意。然而,一切为时已晚。
【案析】
古人云,“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黄敏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是思想上的松懈,导致行为上的失范,面对钱权缺定力、错把“围猎”当“真情”,加之不注重平时的修养,必然酿成人生的大悲剧。黄敏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投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行业日常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黄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黄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黄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 作者:米明孚 王荣 李研)
编辑:晓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