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山东讯:在山东临沂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罗庄区法院拒不按照临沂中院终审裁定执行判决,违法超额划扣执行款210万余元。
赤焰新闻注意到,该案件从2018年进入执行阶段至今,罗庄区法院的裁定虽然支持了被告的执行异议,但却依然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执行被改判的一审判决,为原告超额划扣210万余元。
罗庄区法院 资料图
终审改判一审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2017年8月3日,临沂市中院在对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判决时,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 (其中9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即2015年11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00万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临沂中院二审判决内容
“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临沂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了此前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中未认可被告已偿还的利息,对被告已偿还的款项二审法院也进行了纠正。”12月21日,山东临沂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利达公司)相关负责人郝女士表示,罗庄区法院未按照临沂市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执行,而是按照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方式执行,强行在执行过程中多划扣了210万余元。
据了解,2014 年10月24日至28日,临沂市罗庄区金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诺融资公司),为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称永佳动力公司)发放了两笔民间贷款,共计2000万元。这两笔民间贷款,亿利达公司均是担保人。
在两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因借款本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金诺融资公司将永佳动力公司、亿利达公司和另一家担保企业以及6名自然人告上法庭。
罗庄区法院一审判决,永佳动力公司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诺融资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9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即2014年10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00万元,按照年利率10.8%自借款之日起即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2015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亿利达公司以及另一担保企业为被告永佳动力公司判决第一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佳动力公司追偿。
罗庄区法院此前一审判决内容
与终审判决相比,按照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时间与利率,原告便可以在法律之外多获得210万余元的执行款。
此后,因不服临沂市罗庄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永佳动力公司和亿利达公司及另一担保企业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临沂市中院作出了前述终审判决,即对原告主张和一审判决认定的计息方式不予支持。
阳奉阴违:罗庄区法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强行超额划扣
在临沂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年后,2018年5月14日,罗庄区法院裁定提取亿利达公司在临沂市中院的股权拍卖款1600万余元。
但赤焰新闻注意到,该金额却并不是按照临沂市中院的生效判决书计算的金额。按照临沂市中院生效判决书计算,罗庄区法院为原告多计算了126万余元的利息。
在收到罗庄区法院这份明显超额执行的裁定书后,亿利达公司于当年5月22日向罗庄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指出罗庄区法院未依据临沂市中院的生效判决计算债务利息。
在此期间,罗庄区法院依然将多划扣的款项过付给了金诺融资公司,并且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罗庄区法院执行局又于2019年1月22日划扣了亿利达公司84万余元拍卖款,前后共计划扣210万余元人民币,均过付给了金诺融资公司。
蹊跷的是,在拒绝执行二审判决,坚持执行一审判决为原告超额划扣210万余元后,罗庄区法院随后的裁定却又支持了被告的执行异议。
罗庄区法院的(2018)鲁131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罗庄区法院的(2018)鲁131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成立,重新计算(2017)鲁1311执1727号案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执行裁定书,郝女士却表示罗庄区法院是于2021年4月1日才送达的。
法院将错误延续五年,回应称“电话里说不清楚”
“从2018年开始,这起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引起的超额执行问题已历时五年,却没有看到任何解决方案。”郝女士控诉称,尽管有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罗庄法院自已也作出了要求执行局重新计算利息的裁定,但罗庄区法院执行局始终以拖延的方式不纠正超额执行的错误。
12月29日,罗庄区法院执行局厉建鹏在回答赤焰新闻“为何你们不按照终审判决执行”时回应,“电话里说不清楚。”
针对罗庄区法院执行局厉局长的说法,郝女士显得很是气愤,“终审判决表述得非常清楚,他却揣着明白装糊涂,难道罗庄区法院执行局可以不按照生效判决执行,而按照他认为的来执行吗?他的合法依据是什么?执行回转为什么这么难?我们有理由怀疑这部分违法多划扣的钱可能存在腐败问题。”
最高法:下级法院必须立即执行上级法院指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一款、第二款“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