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运输毒品高速冲卡者究竟是谁
——最高检抗诉许燕运输毒品案办案始末
办案组在广西与法院人员座谈研讨许燕运输毒品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与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分析案件。
许燕运输毒品案再审庭审现场。
2013年10月23日深夜,一名男子驾驶小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遇警察拦截。该男子驾驶汽车撞击拦截车辆,冲出高速收费站后弃车逃跑。事后,警察在车内音箱中查获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等毒品。经查,在案发前许燕租用了该车。
2015年6月,许燕被警方抓获。此后,围绕高速路口冲卡闯关者是否为许燕、其运输毒品罪是否成立,被告人许燕两次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经历6次审理,从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最终“走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案件迎来再审改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许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截然相反的判决
许燕,绰号“小黑”,曾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冲卡逃逸到被抓的一年多,许燕并未消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2015年5月,许燕认识了想要购买K粉的刘某等人,萌发了以葡萄糖粉充当K粉诱骗刘某等人交易的念头。经与刘虎、陆文(均被判刑)等人密谋,2015年5月10日晚,许燕等人在广东省某酒店内假装与刘某等人进行毒品交易。交易过程中,许燕等人持刀殴打并抢劫刘某等人现金1.8万元、两条黄金项链、两台苹果手机,并将刘某租赁的一辆黑色汽车开走。
2015年6月24日,正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公寓吸食毒品的许燕被民警抓获。这一次,民警从他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等毒品81克。广东警方对上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发现许燕已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防城港市警方网上追逃。
案件并案至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后,2016年5月10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许燕涉嫌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许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这份判决,许燕并不认可。对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许燕没有异议;对于运输毒品罪的判决,他一直辩称,自己在驾车到达广东省廉江市城区后,就将车辆交给了绰号为“颠三”的人,从未驾车到过防城港市,在高速路口冲卡逃跑的并非其本人。
一审法院宣判后,许燕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许燕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燕的唯一结论,遂撤销原审判决对许燕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维持对其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8万元。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几处高速路口关卡处拍摄到的涉案轿车驾驶人员图像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委托浙江某鉴定中心对两个关键问题作出鉴定:一是涉案轿车途经广东省廉江市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驾驶;二是驾驶人是否为许燕。”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毛毅强告诉记者,该鉴定中心出具的291号鉴定意见显示,涉案轿车自始至终都是同一人驾驶。290号鉴定意见否定许燕为涉案车辆驾驶人。二审法院采纳了该中心290号鉴定意见,认为无法排除许燕非驾驶人的合理怀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大量证据指向被告人
终审判决作出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涉案汽车内装有毒品的音箱及音箱购买凭证、黑白色手提包、包内的直板手机、两张银行单据均证明为许燕所有。汽车中控台下方烟灰盒内提取的两枚烟头、车尾厢提取的短袖上衣均检出许燕的DNA,无证据指向车内有他人遗留痕迹。”毛毅强说,许燕辩称涉案车辆为租用车辆,系为了带女儿旅游,车内音箱也是为女儿买的,但其女儿证实平时不与许燕共同居住,父女很少见面,许燕从未对其提起过旅游、购买音箱一事。
“许燕承认涉案汽车是他在某租车平台上租用的,但在2013年10月23日到达廉江市城区后,于当晚7时在绰号为‘黄九’的住处将车借给‘颠三’,后再未接触过该车。可这与银行监控视频显示许燕在当晚9时11分许在ATM机上更改银行卡密码,并在车上查获了更改密码的凭条相矛盾。”毛毅强称,许燕不能提供“黄九”和“颠三”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涉案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作为租赁者的许燕置之不理,显然违背常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不止上述原因。毛毅强介绍,公安机关之所以在高速路口设卡检查,正是因为监听到在控涉毒人员与一个以186开头的手机号码(下称“186开头手机号码”)的持机人通话,获悉有一批毒品从广东省运至防城港市,随后锁定目标车辆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布控。经查实,前述“186开头手机号码”正是许燕实名办理的。通过技术比对,该手机号码通话地点与涉案汽车的GPS定位轨迹一致。
记者了解到,收到该案提请抗诉后,最高检第二检察厅高度重视,由第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元明主办,与检察官林建江、检察官助理闫颢天组成办案组。随着定案证据的进一步补强,案件迎来了转机。
最高检自行补充侦查
经审查原案证据材料,全面分析原审裁判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后,办案组认为,该案运输毒品暴力抗拒检查的事实清楚,但证明系许燕所为的证据链尚未完全闭合,应当补强定案证据。
审查案件期间,办案组数次前往广西南宁、防城港等地,与广西公检法办案人员座谈研究,了解到该案关键问题在于冲卡前后使用“186开头手机号码”的人是否为许燕,以及浙江某鉴定中心的290号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
“办案组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积极和公安部沟通协调,调取了原审期间未提供的案发当晚‘186开头手机号码’在冲卡前后的6段监听录音。”闫颢天告诉记者,采集许燕的声纹样本后,办案组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声纹鉴定,认定音频中持“186开头手机号码”通话的人正是许燕。而在这几段录音中,通话人称“开租来的广州车牌某品牌车辆”“驾车经过北海市前往防城港市”“自己中了圈套被警察埋伏”等,这与租车合同内容、涉案车辆特征及行车轨迹、案发时通话人驾车冲卡的客观事实相吻合。
对于浙江某鉴定中心290号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问题,在林建江看来,这份鉴定意见和许燕的供述以及该中心作出的291号鉴定意见相互矛盾。“291号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车辆到达廉江市城区前后的驾驶者一直为同一人,290号鉴定意见称驾驶人不是许燕,但许燕则承认在到达廉江市城区前一直是自己在驾驶,此后才换了人。”
最高检抗诉期间,检察机关又委托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290号鉴定意见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检材图像质量差,人像反映特征少且不稳定,不具备同一认定检材条件的结论,即无法认定检材图像是否为许燕。
此外,办案组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涉案检材进行鉴定,得出涉案轿车一直由同一人驾驶。同时,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对浙江某鉴定中心290号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该份鉴定意见认为驾驶员不是许燕缺乏依据。
2022年3月28日,最高检以该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许燕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成立,原终审判决的证据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予以纠正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28日,最高法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
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继平,检察官黄思艳、毛毅强,检察官助理黎素婷出庭履职。许燕和两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出庭检察员通过出示8组证据有效构建证据体系。
202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该案现有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许燕携带毒品从广东省驾车前往广西防城港市并冲卡逃逸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许燕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成立,撤销了原生效判决。再审判决认定,许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的成功改判,既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的结果,也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补强办案证据,形成大监督格局的成效。”元明告诉记者,该案中,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燕的唯一结论。检察机关补充提供新证据使得原审判决的证据基础发生变化,继而提出抗诉,既防止犯罪人员逃脱法律制裁,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该案也是一起技术与业务融合的典型案例。元明告诉记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设在此处)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不仅快速严谨地给出了涉案检材的鉴定意见,还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强化庭审证据展示和质证效果,对构建该案完整的证据体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要在高质效的检察办案中做实法律监督,也要在法律监督中实现高质效的检察办案。”元明强调,对于不当适用合理怀疑作出无罪判决的,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真审查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对于确有必要的,要补充完善证据,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