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 警视头条

“捅破对方肠子”只行政拘留10天!黑龙江庆安县前卫派出所回应质疑:受害人不配合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刘强 时间:2023/12/27 18:42:08

  警视在线黑龙江讯: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居民蒋德臣百思不得其解,何某全明明把别人“肠子都捅破了”,怎么就仅仅行政拘留10天?为此蒋德臣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12月23日指尖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对蒋德臣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

640.png

被捅伤者拒绝伤情鉴定“难住”派出所
  在蒋德臣向有关部门递交的举报材料里称:何某全因与张某涛有财务纠纷,2022年2月26日,何某全在与张某涛沟通过程中,因言语纠纷升级将张某涛腹部捅伤。
  张某涛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庆安县沙氏医院的手术记录显示:张某涛被诊断为“开放性腹部损伤、空肠全层破裂、空肠系膜破裂、弥漫性腹膜炎”。举报人蒋德臣说:“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肠子都捅出来了。”
  据记者了解,医生对伤者张某涛进行了1小时25分钟的手术后,其脱离危险,住院8天后出院。
  接到报警后,庆安县公安局丰收乡派出所把伤人的何某全带走调查,后该案件被移交给前卫派出所处理。最终,前卫派出所对何某全作出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令人不解的恰恰在于此:涉及伤害案件的,怎么会以行政案件结束?负责此案的庆安县公安局前卫派出所所长马志成回应记者:“我们按程序申请委托伤情鉴定,通知张某涛家属来取,但几天也没来取,我们又派干警将伤情鉴定申请送到医院,但张某涛说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不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马志成所长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必须要有当事人的配合,而当事人选择了不配合,也就是说当事人既有主张追究伤害人责任的权利,也有放弃追究的权利。
  在张某涛出具的谅解书中表明:“本人自愿放弃司法鉴定,不追究何某全任何法律责任。”
  办案机关表示:依法依规处理
  绥化市法医鉴定中心的一位法医查阅全部病例档案后向记者表示:“根据病例判断,这些伤已经符合重伤二级标准。”
  2014年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部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七部分腹部损伤中,第二项重伤二级包括: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被捅伤者张某涛被诊断为“空肠全层破裂、空肠系膜破裂、弥漫性腹膜炎”,也符合重伤二级相关情况。
  “我们在办理此案时,也向上级单位的法制大队请教如何履行程序,也想过通过病例来进行伤情鉴定,但有明确规定是不能进行文证鉴定,必须要有当事人的配合,警方不能强制被害人做伤情鉴定。”前卫派出所所长马志成向记者介绍。

640 (1).png

  马所长随后给记者发来的一篇《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吗?》的文章。文章称:根据《刑事讼诉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的鉴定,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马志成解释说:“结合本案,双方达成协议,不可能自诉。这个案子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已经对我们做出了结论,即我们不存在问题。”
  受伤者张某涛并未正面回应记者的采访,而何某全则表示并没有给如举报人所称的38万元赔偿,马志成所长告诉记者:“听说是给了3000元赔偿,38万元是包括以前的欠账。”
  当地检察机关:正在开会研讨
  前卫派出所所长马志成表示:“因为举报人的举报,已经有多个部门对此案进行调查,甚至最开始的时候就有刑警介入,但无论哪个部门在看完案卷进行调查后,都认为我们处理的没有问题。举报说是我进行调解的,我连伤者的面都没见过,怎么调解?举报者的持续举报已经给我和单位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困扰。”
  受害人拒绝鉴定的态度究竟能否左右案件性质和走向?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陈秋律师表示,刑事案件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故意伤害达到轻伤及以上就构成刑事案件,不应该通过当事人和解使得犯罪分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陈秋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故意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如果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
  12月23日下午,就此案的法律争议,记者采访办理此案的庆安县检察院庄姓检察官,他表示:“正在开会研讨此案,会补充侦查。”
  对于此案进展,指尖客户端将予以继续关注。

  综合;指尖客户端 警盾

  编辑:吴俊毅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010-53351827,邮箱928479055@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警视网“、“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栏目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