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能给生鲜食用农产品“美颜”的“生鲜灯”
被明令禁止使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施行将近一个月
各地执行情况如何呢
综合来看
对此“禁令”,广大消费者普遍支持
在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
“生鲜灯”已经绝迹
《办法》执行情况可谓“良好”
但在有些地方
仍有个别商户对明令禁止的“生鲜灯”
搞“变通”、施“伎俩”
变着法儿地给售卖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
给散发正常光源的白炽灯套个红色塑料袋
便是他们的“招数儿”之一
虽然天儿冷
但也没必要给白炽灯“穿红衣”“戴红帽”啊
多亏他想得出来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摊位前不可能有监管人员时刻守候
但消费者总看得见吧
给白炽灯“穿衣戴帽”的后果
就是——
被举报
然后监管人员上门批评、教育
被责令整改、被警告,甚至被处罚
个别商户为什么要给白炽灯“穿衣戴帽”呢
归根结底,还是想给商品“美颜”
支撑他们“敢于”这样做的理由
一是“试试”,看有没有人管
二是“别人用得我用不得?”
其实,这两个“命题”都是“假命题”
“明令禁止”岂能没人管
不该做的事,啥时候都不能做
别人“做坏事”
并不能成为自己也能“做坏事”的理由
“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这话咋听着这么熟悉
哦,阿Q说的吧
规范不当行为
需要因地制宜的措施
一以贯之地行动和时间
不得不说,“警告”“责令改正”……
监管部门对此已经足够苦口婆心了
如此情况下
“一而再再而三”地明知故犯
无疑等于挑衅
结果是什么
似乎很清楚
看来
想让“生鲜灯”绝迹
“禁令”还应继续普及
作为负有主体责任的市场主办方
也得继续加把劲儿
对“犯规者”
该亮黄牌亮黄牌
该亮红牌亮红牌
“禁令”不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
“不知”不是“不罚”的天然“挡箭牌”
投机取巧、自作聪明
大概率不会有好结果
“天道忌巧”
老祖宗的话啥时候错过?
无数被事实证明过的规律啥时候错过?
“生鲜灯”还没换的
抓紧换吧
已经换了的
就别再想啥“歪招儿”了
有那功夫儿
还不如踏踏实实做生意
相关链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编辑:晓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