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车企员工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所在企业几乎80%的员工都被明示或暗示过,想要保住工作和升职,必须购买自己企业生产的汽车。作为技术岗的他不仅自己购买了两辆汽车,还推荐给亲戚朋友购买,最终却仍被裁员(据12月14日《工人日报》)。
开展“内购”活动,本是一件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好事。对企业而言,不仅可以拓展销售渠道、增加产品销量,还能让员工成为产品的推广员,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对员工而言,享受内购的优惠福利,在满足生活需求的同时,还可以省下真金白银,更能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然而,如果在强制之下,好事也会变了味。一些企业过度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员工的真实需求与感受,导致“内购”跑偏。这一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往往处于“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弱势地位,劳动者往往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的“强迫购买”而选择“反抗”,一般都会忍气吞声,致使一些企业变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这些企业欠缺依法用工的意识及对员工的基本尊重。
员工是企业的一名劳动者,这事不假,在“内购”问题上,员工也是一名消费者。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作出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不管是明令购买,还是通过摊派业绩、变相强迫员工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都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员工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员工遭遇上述强买强卖的霸凌行为时,有权说“不”,也有底气说“不”。
此外,如果员工拒绝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企业就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甚至解雇处理,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类企业,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增加其违法成本。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内购”本就是企业为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而推出的福利政策,不能让其成为关起门来“薅员工羊毛”的“利器”。如何把这件好事办好、让劳动者和企业都满意,关键是企业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审慎合理地制定规则,这样才能真正释放“内购”政策“拴心留人”的制度红利。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