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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的事,为什么由她姐姐说了算?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3/12/4 9:47:20

“童法官,我爱人智力残疾,没有行为能力。没想到她姐姐却自称是监护人,瞒着我们把自己的户口报进来,还当了户主,真是太过分了!”原告钱小丽(化名,下同)的丈夫赵先生,说起这件事的原委一脸愤恨、义愤填膺。

“童法官,原告的监护人就是她的姐姐钱大丽。钱大丽申请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原告户内,还提交了原告同意的证明材料,派出所也是依规章办事,没有违法呀。”被告某派出所的代理人,据理力争。

那么,钱小丽的监护人到底是谁?钱小丽的姐姐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钱大丽的户口究竟是怎么迁进来,又代替钱某成为户主的呢?我翻看着手里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卷宗材料,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似都很充分,但证明的却是两个互相矛盾的事实。

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我决定先开庭,把这个案子好好捋一遍。

“我爱人的户主怎么变成了她姐姐?”

“钱小丽是我爱人,我们1987年就结婚了。我才是她的监护人!”赵先生中气十足,举起手里的一沓材料,“我有她的残疾人证,还有一份民事判决书,写得都很清楚!”

“但是钱小丽的姐姐钱大丽也持有一本原告的残疾人证,并且有居委会证明。这些都可以印证她的监护人就是钱大丽。”被告某派出所代理人反驳并举证。

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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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庭审的推进,争议的事实也逐渐明了:原来,这一边,钱大丽先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请求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钱小丽户内并且取代钱小丽成为户主。另一边,钱大丽又以钱小丽监护人的身份,代表钱小丽表示同意户口迁入和户主变更,相当于“自己同意了自己的申请”。某派出所经审核后予以办理。钱小丽丈夫赵先生发现后不服,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钱大丽的户口迁移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户口迁移决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赵先生作为钱小丽的配偶,为担任钱小丽监护人的第一人选,其所持有的民事判决书亦明确指定赵先生为钱小丽的监护人。综合分析判断后,我认为,法律规定很明晰,在此情况下,钱小丽的事情理应由赵先生代理。

“我们按照规定正常办理,哪里有错?”

“钱大丽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时,提交了钱小丽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以及所在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等,具备户口迁移的条件,我们当场予以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表示,不同意原告观点,“钱大丽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无法核实。”

“即便钱大丽是钱小丽的监护人,难道派出所就能认可钱大丽代表钱小丽同意其户口迁入并取代自己成为户主?”赵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提出的问题掷地有声,“这个户口一迁进来,还会引发很多新的问题!钱小丽所在房屋为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户内仅有钱小丽一人户口,钱小丽依法可以成为新承租人。现在派出所同意钱大丽户口迁入,明显有损于钱小丽的合法权利。”

经查,钱小丽于2015年取得残疾人证。其丈夫提交的证件显示联系人一栏为赵先生;而第三人提交证件系2020年补发,联系人一栏为钱大丽。审理中,我询问了为钱大丽出具证明材料的居委会,得到的回复是,该证明内容仅表明了钱大丽的联系人身份,并非认定其为钱小丽的监护人。

至此,事实真相逐渐清晰起来:原来,钱大丽通过申请补发原告残疾人证、开具居委会证明等手段取得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她把这些材料提交给某派出所后,导致派出所错误地认定钱大丽就是原告的监护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显然应该由钱大丽承担。

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就完全没有瑕疵吗?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显然,钱大丽将自己户口迁入原告户内、取代钱小丽成为户主的行为,对钱小丽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派出所应当在审批办理时予以注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决断。

“我们是行政机关,办理户口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里面不包括《民法典》,”被告代理人有点委屈,“我们已经审核了所有的材料,都是符合规定的。如果我们不批准的话,钱大丽也会告我们行政行为违法的。”

“那你们有没有注意到钱小丽是有配偶的?有没有核实一下监护人为何不是配偶?有没有考虑过钱大丽户口迁入对钱小丽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一连问了这三个问题。

被告代理人想了想,摇了摇头,“我们其实也想知道钱大丽的真实想法。”

“我生病了,什么都别问我……”

开庭前夕,钱大丽生病住院了。

我的法官助理小周在开庭前多次努力,想与钱大丽好好沟通,“有什么事情,总要先讲清楚呀。”

“我住院了,什么都别问我,我不知道……。”电话那头的钱大丽声音虚弱,态度抗拒。

“在哪一家医院?身体要紧吗?”有些担心钱大丽的身体状况,法官助理小周提出了几条解决方案:“我们可以上门送达案件材料和开庭传票,可以做谈话笔录,也能用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开庭,你如果的确有困难,也可以不用跑到法院来的。”小周继续努力,“子女在身边吗?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我在某某医院住院,真的是身体不好。”钱大丽情绪逐渐缓和。

“那我们去医院看你吧,你先安心养病。”为了查清案情,我们决定和被告一起到医院去,当面与钱大丽好好沟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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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到医院,见钱大丽坐在轮椅上,被缓缓推出病房。她一直低着头不看我们,机械地接过案件材料签字。我让书记员拿出纸笔做谈话笔录,被钱大丽拒绝了:“别问了,我什么都不知道。”

站在一旁的被告代理人仍不甘心,追问钱大丽:“你当初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的?把自己的户口迁到钱小丽户内,是不是有什么特殊原因或者困难?”见钱大丽仍旧沉默,他低声说了句:“哎,早知道这样,当初在办理户口时的确就该好好问清楚的。”

这次见面,我隐隐感觉,还有一些心结在两家人心中有待解开。

打开心结,对彼此多一分理解

故事要回到三十多年前。钱小丽与赵先生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诊断认定原告智力残疾,时至今日已有近三十年。

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来看,钱小丽的几次评残,均由钱大丽作为监护人或联系人申报,足可见钱大丽对钱小丽的关心与照顾,两人应该是存在着较为深厚的姐妹情谊。

法律不外乎人情。翻看着手里的资料,我想,如果能引导本案各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考虑到对方的立场,是不是比仅仅纠正一个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更能够彻底解决矛盾?

思及此,我打电话约来赵先生和钱小丽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找出钱小丽就诊及申请评残的一沓资料,一张一张翻给赵先生看:“你看,这些资料里面的签名都是钱大丽,看来钱大丽陪着妹妹看病的次数不少呀。”我又拿出钱大丽在医院住院、坐在轮椅上的照片,继续说:“你再看,现在钱大丽身体不好,路都走不了了。”赵先生不禁叹了口气,默默地说:“她也确实不容易。”散落于过往的生活片段拼凑起来,尘封于内心的亲情渐渐被唤醒,我感到双方的心结正慢慢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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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代理人。经过先前的多番沟通解释和医院走访,此时被告对被诉户口迁移决定的态度有所松动。没过多久,派出所就反馈将启动纠错程序,自行撤销被诉户口迁移决定。

协调化解争议的时机成熟,我决定第二次开庭。

庭审中,双方已经没有了第一次见面时的剑拔弩张。赵先生平缓了之前的怒气,言语之间多了几分理解。被告代理人则拿出盖了红章的撤销决定,表示已经将钱大丽的户口迁出,恢复了原告户主的身份。原告方表示愿意写下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

考虑到钱大丽身体抱恙仍在住院,邮寄送达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可能会对钱大丽造成较大刺激,我们决定再次前往医院,当面送达并做好释明安抚工作。没想到的是,经过之前的当面沟通,钱大丽很平静地签收了所有文书,接受了户口迁回原址的事实。

至此,本案看似剑拔弩张的行政争议在两次开庭、两次走访以及数通电话后得以圆满化解。

判决之外,我们还做了一步

如何扶起在利益面前倒下的亲情?如何转变行政机关固有的执法理念?在处理这个案子时,我总是反复思考这两个问题。

本案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事实证据清楚,一次庭审、一纸判决即可处理结束。但藏在判决背后的困惑与不满,不仅可能引发上诉、申诉,影响被诉户口迁移决定的存续时间,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又一个类似的户口审批疏漏的产生,形成新的诉讼案件。

该案圆满化解的背后是钱大丽和赵先生两家剪不断的亲情,还有执法机关及时纠错的果敢。

我们常说,办案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我们也意识到,本案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执法问题,通过个案化解的方式,尚不能达到根治效果。

为此,我们搜集了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梳理出同质化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提示行政机关,提升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而行政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后,也第一时间予以反馈,不仅将执法问题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还将建议内容纳入考评机制,切实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加快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作为法官,我不想仅仅通过一纸裁判让案件完结,而是希望拎起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打开他们的心结,让司法裁判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多听、会听、听懂各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多说、会说、说清法律与亲情的关系,是我们在协调化解此类案件采用的方法。

同时,通过该案的“个案化解”,提炼“类案分析”并提出司法建议,让行政机关真正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最终实现化解一案争议、治理一类行为,方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编辑:诸葛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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