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最高法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本次发布的案例为4则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其中,林某(女)与前男友分手,遭前男友跟踪骚扰,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也包含其中。
案情显示,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对于此案,最高法表示,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最高法通过本批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除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妻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上述女方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此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编辑:吴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