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补美容医院的亏空,竟将黑手伸向同行生活美容机构,组成犯罪集团,在注射玻尿酸美容针剂期间,偷偷滴入散瞳药水托吡卡胺滴眼液伪装失明,进而敲诈美容店经营者。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等13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秦某等13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至5万元。
11月15日,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医院经营不善,股东打起“歪主意”
秦某2010年左右进入美容行业,在经过多年学习后与王某、许某、马某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美容医院,因经营不善,医院持续亏损,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网络贷款等方式维系正常运营。
一次偶然的机会,秦某得知有人曾利用散瞳药水,敲诈美容院经营者大额赔偿金,便向王某、许某、马某等人提出,能不能通过此类方法赚取“快钱”弥补医院的亏损,王某、许某、马某等人表示赞成。
随后,秦某、王某、许某、马某等人邀约王某丹、任某、薛某等9人入伙,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秦某、王某、许某、马某等人因熟悉美容行业情况,负责物色合适的作案生活美容店,向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传授现场敲诈勒索的“话术”。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作为外勤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场的敲诈勒索行为,同时需随时通过微信向秦某等人汇报现场情况,接受秦某等人的指导。
敲诈所得的赔偿款,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分得15%至25%,其余款项在除去外勤组的路费等相关开支后,由秦某等人用于填补美容医院的经营亏空。
三省作案20余起,敲诈勒索百万元
方案商定后,秦某、王某、许某、马某等人先后在团购、短视频等APP上或实地踩点,在湖北省宜昌市、河南省濮阳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寻找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又从事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服务的生活美容店。
随后,安排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与上述小型生活美容店的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日常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主动提出前往对方美容店注射玻尿酸。
在注射过程中,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会提前或者乘注射者不备,滴入随身携带的托吡卡胺滴眼液。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一种散瞳的药物,滴入眼球后会出现瞳孔散大的症状。注射结束后,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立即谎称注射有问题,造成眼睛疼痛、失明并要求前往医院检查,到医院后,又误导医生做出“视网膜动脉阻塞”的错误诊断结论,并拒绝做进一步的眼科检查。
随后,秦某等人则通过微信群遥控指挥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及伪装成家属、亲友的其他团伙成员,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方式,威胁美容店经营者,要求其赔偿巨额损失。
“考虑到自己没有注射玻尿酸所必需的医疗美容资质,一旦报警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介入会面临行政处罚,所以大多数经营者会在秦某等人同意签订免责协议后私了。”承办检察官介绍,美容店经营者往往一次性赔偿王某丹、任某、薛某等人4万至10万元,在赔偿到位后,为逃避打击,秦某等人会第一时间解散微信群。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8月至11月,秦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先后敲诈勒索湖北、湖南、河南三省美容店20余家,获利100余万元。
打击治理双同步,推动行业综合整治
针对本案犯罪作案人数多、作案地点多、资金流水复杂等特点,案发后,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逐笔固定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秦某、王某、许某、马某等13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生活美容店经营者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因秦某、王某、许某、马某等13人存在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理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该案中出现的辖区大量生活美容机构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承办检察官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对辖区生活美容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三部门对辖区生活美容机构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引导辖区生活美容机构诚信合规经营,对未取得《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而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生活美容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部门联合开展生活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生活美容机构346家,督促100余家生活美容机构340余人办理健康证,清理涉嫌医疗宣传广告2处,立案2件。同时,三部门还建立定期巡查、执法协作等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常态化从严批捕、从快起诉此类犯罪案件,维护辖区生活美容行业的从业环境,让人民群众美得放心。”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邓国清表示。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