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腐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往往是“四风”从量变转为质变的结果。最新一期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题为《同查同治斩断由风及腐利益链》的文章。
文章披露,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在父亲的葬礼上,收了230万礼金。贺雪梅丈夫、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也已被查。
以“风”挖案、顺藤摸瓜拓展问题线索来源渠道
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及其丈夫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这对“贪腐夫妇”的查处,就是四川省纪委监委以“风”挖案、顺藤摸瓜,有效拓宽腐败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的结果。
“贺雪梅违规操办其父亲葬礼、借机敛财……”此前,一封反映贺雪梅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举报信,引起了纪委监委注意。核查组紧盯反映问题循线深挖,着力查找其中是否存在利用吃喝送礼搞利益交换、请托办事等问题,坚决清除隐藏在人情往来背后的腐败。
调查发现,贺雪梅父亲去世后,她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操办了丧事。办案人员介绍,“贺雪梅专门安排了一个人帮她收礼。当时因为送礼的人太多,帮忙的人还回家拿了一个大挎包来装礼金,最后总共收了230万元。”调查组以高额“礼金”作为突破口,围绕贺雪梅“交际圈”范围特征开展调查,锁定其“腐败圈”。最终,贺雪梅和李俊均受到严肃处理。
不仅是贺雪梅、李俊案,四川省纪委监委梳理近年来多起案件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借婚丧嫁娶事宜收礼敛财,群众苦不堪言。前不久,凉山州普格县花山镇联合村二组组长贺发兵和村文书邵明君因举办“复婚宴”而被当地纪委处分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经查,贺发兵和邵明君两人以举办“复婚宴”之名向村委会登记报备,但实际上是为了给贺发兵的奶奶举办80岁寿宴。他们不仅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还借机收取了村民的礼金5.57万元。
坚持问题导向,省纪委监委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标准,如内江市教育系统要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向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事前报备、事后报告,同时备明餐标、桌数、车队规模、宴请对象的构成等内容。
此前报道
2020年8月、9月,贺雪梅和丈夫李俊先后被查。
据公开简历显示,李俊生于1968年11月,早期曾在四川省广元市委组织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1年调至四川省委组织部,曾任组织二处副处长。2004年,李俊调任凉山州委副秘书长,2年后同时担任州委办公室主任。
2006年,李俊出任西昌市市长,任职7年,2013年出任西昌市委书记,先后主政西昌长达14年。
2020年8月,李俊被免职,同年9月,官宣被查。
2021年3月,李俊被“双开”。
经查,李俊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信马列信鬼神、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编印个人调研和讲话文集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作为西昌市委巡察工作内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利用职权操办丧事并借机敛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家风不正,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将本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对西昌市“3.30”火灾有关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据公开简历显示,贺雪梅生于1970年6月,曾长期在西昌市工作。早期在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历任校团委副书记,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校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等职。
2002年,贺雪梅任西昌市副市长,任职不到一年,同年11月任西昌市委常委,次年1月兼任市委组织部部长。8个月后,2003年9月任西昌市委副书记,12月卸任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
2006年,李俊调任西昌市市长。当时,贺雪梅担任西昌市委副书记,两人在一个班子中共事2年。
贺雪梅(资料图)
2008年12月,贺雪梅调任凉山州统计局党组书记,次年1月任局长。2015年调任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主任,2019年任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长,至2020年8月被查,2021年2月被“双开”。
经查,贺雪梅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利用职权操办丧事并借机敛财;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本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恣意妄为,利用其亲属的权力和影响,大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为他人在项目承建和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21年12月相关报道显示,贺雪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雪梅伙同丈夫李某并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486.5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雪梅通过其李某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丈夫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10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雪梅与李某系受贿共同犯罪,不分主从。被告人贺雪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吴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