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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3/11/9 13:19:43

案例索引:朱某某诉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案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朱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实质上属于要求修改、废止现有的行政规章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天水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行终7166号

上诉人朱某某,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初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朱某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朱某某起诉称:律师是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完成实习考核等一系列过程后颁发的律师证,被许可从事律师执业,法律程序已走完。律师在执业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可处罚。2019年湖南省永州市司法局曾发了一个文件,证明律师不需要年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也认定律师证未年检有效。司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部门对下属的合理化文件应采纳,对法院的判决应敬畏。《行政许可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司法部的律师年检制度是规章、文件,理应服从《行政许可法》。朱某某曾发函要求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但司法部至今未有回复。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2.案件受理费由司法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部公布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该规章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本案中,朱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实际上就是要求修改、废止现有的行政规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故朱某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朱天水的起诉不予立案。
朱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京03行初157号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立案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司法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朱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司法部废止律师年检,实质上属于要求修改、废止现有的行政规章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天水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朱某某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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