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救落水母女,有功
衢州衢江:一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获减刑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傅晨 陈祝康)“当时没有多想,觉得自己会游泳,得下去救人。”面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询问,社区矫正人员邱某这样说道:“其实救人的时候我也很紧张,毕竟不知道水到底有多深,好在人已经安全救上来了。”10月25日上午,邱某因见义勇为被衢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2020年,邱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在户籍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接受社区矫正。今年4月10日晚,邱某在衢州市鹿鸣大草原散步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发现附近河道入衢江处一对母女不慎落入水中。邱某不顾个人安危纵身跳入水中向两人游去,市民钟某也随后下水,两人先后将落水母女救上岸。
5月12日,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依法就邱某在河道中救起落水母女事迹属于见义勇为进行了确认,经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核实,认为此举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是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衢江区检察院受理后,认真审查了邱某社区矫正档案,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实地勘查了救人现场,通过询问邱某、另一名施救者钟某及被救者等,详细了解邱某救人的相关情况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在综合审查案情的基础上,6月28日,衢江区检察院就邱某见义勇为是否符合减刑规定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代表等参加听证。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支持对邱某提请减刑。
随后,衢江区检察院对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请减刑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邱某提请减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经社区矫正部门提请,衢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减刑裁定。
编辑:董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