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政江湖,听说过银行给律师的代理费非常低的传闻,因为自己没有过这样的服务体验,不敢确定。
但2023年10月25日《检察日报》刊登的《6000元vs30万 | “阴阳合同”虚增律师费,江苏一地检察院出手整治“潜规则”》让我大吃一惊:这个行业已经不是低价恶性竞争,而为在搞联手诈骗了。
为了钱,银行和律师所都不要脸了。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根据举报发现:涉案的某律师事务所经常为银行、小贷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过程中通常签订两份代理合同,其中,提交给法院的合同,按照收费的顶格标准计算律师费,而私下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数额却很低,甚至约定风险代理。
为了向法院证明已经给付了这些高额的律师费,律师所先开具与提交给法院的合同数额一致的律师费发票,提交后随即作废或次月红冲(指跨月的红字发票可用于冲减原销项,再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以此避免交税。
这样“套路”屡屡得逞。该律师所竟然有作废的33张发票。
泰州市检察院从三方面获取数据:以通道方式(批量获取的方式)获取近三年来泰州地区所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量获取税务机关近三年“作废”“红冲”律师费发票的电子数据、通过企查查和司法局公布的律师名录获取泰州地区在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执业律师信息。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案涉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阴阳代理合同”,银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仅为6000元,向法院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却近30万元,差额惊人。
这真是胆肥啊,泰州市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
截至2023年9月底,泰州市检察机关共监督成案16件,纠正错误裁判57件,查清涉案虚假律师费共200余万元。
当地有关方面就律师费证据标准达成共识,以“实际付款凭证”即金融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转账记录取代“律师费发票”作为判断依据。
但实际付款凭证会不会也有类似发票这样的骚操作?
说起来,我自己因为在仲裁委担任仲裁员,也遇到类似律师费的争议,我们主要是看银行的发票,现在看来,真不能尽信银行啊。
说起来,谁会想到财大气粗的银行都能看中如此小钱,然后竟然想出这样的伎俩,再说,律师怎么会参与这样的事呢,要知道这可是赤裸裸的诈骗行径啊。
据说,这次案发是因为2020年年底,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接到一起控告。因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不服,老张向高港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小贷公司在诉讼中制造虚假律师费让我承担,让我白白多付了好几万!”
高港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于2021年4月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法院再审后依法判决驳回小贷公司要求老张支付7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要看到,这一起案件就是7万元啊,就是从新闻中看不出老张是怎么发现这里面的猫腻的?
亚伯拉罕·林肯说过:你可以暂时欺骗所有的人,你甚至可以永远欺骗一部分人,但你不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You may fool all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 you can even fool some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but you can't fool all of the people all the time)。
或许正应了中国那句话: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