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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背后暗藏连环虚假诉讼 检察官抽丝剥茧厘清真相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张晓波 何映岑 时间:2023/10/13 11:28:50

  “这下心里踏实了,1900多万元的冤枉债总算有了个说法!”近日,张某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第一时间来到四川省西充县检察院,激动地向承办检察官展示手中的裁定书。

  这还得从2021年7月说起,西充县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过程中深挖案中案,揭开了背后的连环虚假诉讼。今年7月,法院裁定撤销5件民事案件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上半年,西充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马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中,发现李某、马某长期非法放贷,且向县法院起诉及申请执行相关民事借贷,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该院刑检部门检察官立即将该案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在详细审查刑事案卷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民事诉讼案件只有一件,相关民事判决只经过了一审,且此笔借款仅有相关借条、对账单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贷真假。“如果借款是虚假的,借款人张某、衡某为什么一直未对原民事判决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借助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检索发现马某等人以同一事由在当地法院提起关联民事诉讼5件,标的金额1900余万元。经过检察官仔细地梳理和比对,此系列案件的诸多疑点也相继暴露——

  短时间内相关联的5件案件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事由类似;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张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未体现出任何对抗性争议,不符合常理;

  在案证据仅有对账单,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支付凭证;

  …………

  随后,承办检察官联系到被害人张某、衡某了解情况。“检察官,他们不但非法拘禁我们,而且还非法侵占了我的厂房等全部财产,这么多年来我一直不敢说出去。”张某、衡某向承办检察官道出了事实真相。

  原来,2007年以来,李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马某、岳某等人,在西充县域内实施非法高利放贷、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张某、衡某在经营南充市某机械公司期间,因资金短缺,通过岳某介绍在李某、马某处借高利贷200余万元,该借款除收取砍头息(借款时预先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外,还收取月息15%的高额利息。张某、衡某陆续偿还本息共计400余万元,但按李某、马某等人计算认定后,仍然欠下高额本息。2014年2月,李某、马某等人非法拘禁了张某、衡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其间,通过虚构高利贷本金、将高利贷利息转化为新的虚假借款的方式,强迫张某、衡某以南充某机械公司的名义向马某出具多张虚假借条,合计金额1900余万元,并根据借条内容出具了对账单。后马某将部分虚假债权又转让给庆某等人,形成连环虚假债务。

  2014年8月,马某先后以本人及债权人庆某的名义,多次向法院起诉南充市某机械公司,请求偿还借条上载明的借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法院先后作出5份民事判决,判决南充市某机械公司共需向马某偿还借款19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分组对马某与张某、衡某银行流水情况、南充市某机械公司原始账务单据等开展调查核实,并对李某、马某进行了谈话询问。在大量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马某心理防线最终被突破,如实陈述了虚构借款提起诉讼相关事实。

  西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马某与南充市某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于2021年9月向西充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由于时间久远,同时存在多次借新还旧,该案真实原始出借本金具体数额已无法查清。针对本案的1900万元能否全部认定为虚假债权问题,该院积极主动与法院交流意见。

  鉴于本案当事人实际还款数额已超过本金,高利贷放贷者根据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仅提供对账单而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支付凭证,而借款人对该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认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12月裁定再审。今年7月,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今年1月9日,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9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要准确识别、重拳整治”。

  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审议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性意见,其中特别提到要更加有力、更高质效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编辑:邱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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