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举办的重罪案件证据问题公检法同堂培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重庆分院正式开班。
4天时间里,来自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条线的80名业务骨干和40名公安、法院人员同堂培训。大家带着问题而来,满载答案而归。
在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扎实开展之际,组织这场培训有何深意?作为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履新以来、特别是大检察官研讨班后首次举办的重罪检察条线培训,有何亮点?公检法围绕证据问题同堂培训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记者全程跟踪采访。
课程紧凑丰富 学员直呼“解渴”
在培训班开班式上,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便为培训定下了基调:“培训要坚持将政治和业务相结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这次培训作为第一批主题教育成果转化和第二批主题教育扎实开展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重罪案件办理涉及方方面面,为何将证据问题作为培训重点?
这是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部署的要求。在今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刑事检察重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聚焦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主动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等作用,担负起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主要责任。
这也是解答办案实践困惑的需要。黄卫平表示,公检法同堂培训不是简单地坐在一起接受培训,而是找准共同需求和关注点,推动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证据问题是司法办案的难点痛点问题,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做到精准施教、按需培训,第二检察厅在课程设置上做足了准备。
9月24日上午,黄卫平首先以《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推动新时代重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对重罪检察条线的整体工作情况和接下来的工作重点作了全面介绍。紧接着,不仅有第二检察厅6位主办检察官传道授业解惑,更有来自法院、公安的“大咖”指点迷津——
9月24日下午,检察官林建江用整整3个小时的时间,围绕《不核准死刑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讲解。
9月25日,检察官郭竹梅以《重罪检察有关问题——以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办理为重点》进行授课,随后又从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入手,深入剖析了其办理的辛龙故意杀人抗诉案件。检察官张萍围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几个重点问题》,对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讲解。检察官柴乃文借助大量案例和实践经验,以《故意杀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解读》为题,深入解读疑难复杂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运用。
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正高级工程师、警务技术二级总监钟涛带来的《杀人案件的客观证据应用——以现场勘验为视角》课程,通过案例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讲解。检察官刘明超以《刑事审判监督若干问题》为题,对当前抗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
9月27日,围绕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同一课题,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介绍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检察官胡耀先授课时,首先分析了对纪要内容的一些不同认识,同时对毒品犯罪检察若干实务问题进行了讲解。
一堂课接着一堂课,一个知识点接着一个知识点。在培训期间,所有学员都以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珍惜课上的每一分钟。
“实用、管用、解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白利平告诉记者:“二部工作涉及面广,平时在办案中是按需学习,就像一口一口喝水,营养还是有所欠缺。这次接连4天的培训,授课内容全部围绕办案人员实践中的需求,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就像一次喝下一大杯水,特别解渴。”白利平是首批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人才库专家,也是北京市检察教官,对她来说,这次培训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更观摩到了专家们精湛的授课技巧。
从课上到课下 学习研讨不断深入
学习不仅限于课上,课下的时间也被学员们充分利用起来。在培训间隙,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检察机关在二审阅卷中发现,上诉人曾冒用他人身份犯罪被宣告缓刑,但在该案中原审法院未发现,是否需要建议法院发回重审才能数罪并罚?”
“依托咪酯被列管之前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按涉毒品犯罪处理还是按妨害药品管理罪?”
……
在9月27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不少学员“堵住”起身去打水的欧阳南平请教起来。
同样的场景出现在柴乃文讲授《故意杀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解读》课程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某地作案后,又返回原籍,这种算逃避侦查吗?”
柴乃文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原籍后正常生活,没有改名换姓,不算逃避侦查。”
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徐辉在《刑事审判监督若干问题》课程结束后,也“抢”到一个请教的机会。“法院判决的主刑没问题但附加刑有错误,这种情况必须通过抗诉的形式纠正还是发再审检察建议也行?”得到答复后,徐辉对接下来的办案有了明确方向。
“实践中存在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理解认识模糊、证明标准把握不一等问题,导致行刑界限不清。郭竹梅检察官授课后,让我们对‘现实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湖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阮艳表示,课上老师提到检察机关可以应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接下来湖南省检察机关也将积极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争取就检察机关参与重大事故调查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来自边疆一线的检察干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薛畅来之前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毒品犯罪的课程充满期待,但全部课程听下来,每堂课都让她有很大的收获。“尤其是钟涛老师讲授的以现场勘验为视角的课程,打开了我们审查证据的新视角。”
这种对实务问题探讨的热情和思考,在9月27日晚的分组讨论中,掀起了新的高潮。
“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面临抗诉采纳率低、抗诉不准的情况。”
“重大事故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有时拿不到事故调查报告,可能导致起诉内容和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有出入。”
……
讨论中,大家开诚布公,将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摆上了桌面。紧接着,便有学员分享了当地先进经验,提供参考——
“四川省检察机关建立了‘抗诉案件请示汇报’机制。对拟抗诉案件,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同步指导,上级检察院会对是否抗诉、如何抗诉进行实质性指导。”
“我们省检察院与应急管理厅建立了检察机关应邀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有利于及时调取固定关键证据。”
还有一些学员,将意见建议提给了最高检:“《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法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将以此为遵循,最高检能否出台相应的意见指导办案?”“随着科技进步,许多陈年命案逐渐被破获,但很多案件证据丢失,犯罪嫌疑人翻供,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亟需指导。”……第二检察厅工作人员将这些意见建议一一记录下来,待培训结束后及时分析研究。
从“同堂”到“同心” 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
4天的同堂培训,究竟效果如何?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所有受访者无一例外地表示收获满满。
“相对于系统内培训,公检法同堂培训更能加强对彼此工作的理解,凝聚司法共识。”四川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春瑾举例称,“钟涛老师提到,从现场勘验搜集大量信息到勘验笔录的制作,需要侦查人员结合对现场的分析和重塑来进行,并非事无巨细反映勘验情况。这让我们对现场勘验笔录如何形成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样,经过最高检6位主办检察官倾囊相授,公安机关的同志也会对检察机关把握的犯罪事实证明标准有进一步的认识。”
四川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三级警长张斯萌对此有着同样的感受:“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过同堂培训,能够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作出裁判的角度来审视证据问题,有利于我们在实务中厘清思路、明确方向,在侦查中着重强调取证的及时性、规范性、针对性。”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监一庭庭长孔斌看来,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职权范围不同,但证据问题是大家共同关注的。培训班精准、务实地抓住了这个基本点,围绕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展开同堂培训,同题共答、同频共振,效果很好。“这次培训能让我们从不同程序角度来看案件,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有利于凝聚司法共识,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肯定同堂培训效果的同时,不少学员也在思考如何将培训效果扩大。
“培训结束后,我会把学到的知识在单位做好传导,将培训成果分享给更多的同事。”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光明表示。
“我们将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等相关部门就毒品案件办理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深度研判,进一步达成共识。”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二部主任方维说。
正如黄卫平在开班式上所讲,办理重罪案件,公检法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使命担当一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次培训的成果也必将被运用到未来的履职办案中。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