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10月7日刊文,发布四起与恋爱婚姻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其中提到,未领证不共同生活,彩礼嫁妆应返还。
2021年11月,田某经人介绍认识莫某,之后两人恋爱。2022年5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田某向莫某家支付彩礼8万元、“三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款2万元,向莫某亲戚支付“封红包”“端被条”等款项,加上筹备婚礼的费用,田某共花费19万余元;莫某陪嫁蚕丝被等生活用品,但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办婚礼后的第二天,莫某认为与田某感情基础不牢,便离家出走,断断续续回家居住直至彻底不回家。
2022年11月,田某及其父母将莫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主张返还婚约财产19万余元。莫某认可19万余元的真实性,但表示只愿返还部分彩礼,同时主张田某返还全部嫁妆。
法院一审后认为,两人虽已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田某及其父母主张的19万元婚约财产中,有部分是给莫某的“见面礼”“改口费”,给莫某亲戚的“封红包”“端被条”,属于田某自愿给付给莫某方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最终莫某同意退还彩礼9.5万元,田某退还全部嫁妆。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