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01
案情简介
老黄一生未娶,无儿无女,虽一人风雨飘摇了半生,但生活还算怡然自在。一天,他独自前往一家常去的浴室洗澡。前台已与他非常熟悉,寒暄间他偶尔间提到自己“身上没力气”,但他没告诉前台的是,他厚厚的夹克下,还夹着一瓶他最爱的“燕京棒子”。他完全忘却了自己口袋中,还揣着不久前因身体不适而服用过的地芬尼多,也忽视了这里显眼处张贴着“高血压、冠心病、酗酒过量者禁止就浴,否则后果自负。特此提醒!!!”的警示标语。
老黄沐浴结束后,一瓶啤酒也喝完了,一个小时后,满身蒸汽的他来到浴室休息大厅的躺椅上休息。工作人员小张为老顾客倒了一杯白开水就离开了,老黄便自行在大厅看电视、睡觉,期间似乎没有什么异样发生。
又过了两个小时,因为浴室晚饭时间要到了,小张见大厅仅老黄一人,就上前询问,看看他准备几点离开。但走上前,询问后无人作答,推了一下后,小张才发现老黄已经手脚冰凉,没了心跳。小张吓得不轻,赶紧以最快速度拨打报警电话、告知老板。
后来老黄虽然很快就被救护车接走,但当天,医院还是给出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老黄已死亡。经鉴定,老黄的死亡原因是限制性心肌病猝死。
老黄的亲兄弟们从公安处知道这一噩耗后,十分悲痛。知道始末后,他们认为浴室没能充分保障老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浴室工作人员在老黄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未经询问就同意他消费;老黄在休息大厅休息的几小时内没有工作人员前去服务,如果工作人员能为场所通通风或给老黄翻翻身,猝死惨剧可能都不会发生。因此,他们认为,浴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老黄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50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浴室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老黄家属主张浴室工作人员应当不时翻动正在睡觉休息的客人以避免猝死的发生,首先无确切的医学依据,其次浴室大厅为休息场所,保持顾客安静休憩也符合常理,该主张已远超正常浴室经营的保障义务且与常识不符。此外,老黄在服药和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澡,期间还私带啤酒饮用,是自陷风险,他进入澡堂前所称的“身上没力气”,尚未达到工作人员阻止其就浴的程度。在老黄未求助、无异样的情形下,工作人员无法预见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也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性。浴室已在显著位置张贴提示牌,休息大厅也配备了服务人员和通风设施;服务人员发现异常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视为已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应据此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老黄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本案中,虽然老黄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被告作为浴室经营者,所承担的安保义务亦有法定的判断标准,若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安保义务,则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其背上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泡浴、汗蒸等是放松身心的活动,但是安全意识不可松懈,需预估自身身体状态再进行,且全程切勿饮酒。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多留心、勿任性、守规矩,莫让消遣活动成为夺去生命的元凶!
综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滨湖法院、网络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