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埔检刑诉〔2021〕1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莞**健身俱乐部员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市场**公寓**房内,以妻子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使用拳脚、剪刀等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某及证人蒋某某轻微伤)后,以强行拍摄裸照、视频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某某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当场向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500元。因证人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手机一部。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妻子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5.搜查扣押材料;6.辨认材料;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材料;9.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佳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坊**巷*号,
联系电话1599845****;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379888****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