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周萍 刘溪
下班后,公司频频用微信联系,沟通信息,处理工作上的事务,这是否算加班?武汉的王先生(化姓)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他将前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一审法官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2021年5月,王先生就职于某团购公司,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6万元,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是入职以后,王先生经常要使用微信回复公司信息,处理工作事务,有时候是回复工作上的问题,有时候是参加线上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可长可短。王先生说,自己有时需要开会到凌晨两点。
2021年11月,王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发生劳动争议,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3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8万余元。
法庭上,王先生自述,直到离职前,每天几乎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下班以后还要用微信处理工作上的事情,经常工作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有时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涉事公司辩称,王先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信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王先生接洽相关事务后,并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王先生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王先生主张存在延时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先生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王先生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王先生存在加班。
由于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最终经过核算、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今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吗?承办法官解释道,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