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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检察监督打破汽车维修行业“潜规则”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葛东升 朱俊 时间:2023/9/20 11:31:14

  全款回收事故车,还有这好事? 

  江苏泰州:检察监督打破汽车维修行业“潜规则”

  案涉汽车被撞后的照片

  办案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检察官去汽修公司实地调查取证

  (图片摄影:许靖) 

  购买新车,“零整比”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零整比”,就是整台车拆换成零件的价格加在一起除以整车的价格。2014年4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首次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系数。结果显示,在18个车型“零整比”系数中,最高的为1273%,也就是说如果更换该车型车辆的所有配件,费用相当于购买12辆新车。 

  “零整比”系数高意味着修车成本高,而修车成本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费价格。因此,“零整比”成为人们选择购买某款车辆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不法分子竟然打起了“零整比”的主意。他们以置换新车为条件,通过向受损车主取得事故赔偿请求权,牟取超出新车置换价的维修费用,恶意加重交通事故侵权者的负担,损害他人利益。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违法行为甚至演变为汽修行业的一项“潜规则”。 

  日前,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泰州高新区法院再审驳回了某汽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终结了图谋不轨者的“黄粱美梦”。 

  汽修公司:全款回收被撞车辆,获得事故赔偿请求权 

  2022年3月,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控告信。信中称,在靖江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车主隐瞒事实并虚假陈述,意图谋取超出其损失范围的非法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随后展开的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这是相互牵连的两起案件,而且是利用汽车行业的“零整比”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 

  时间回到2018年5月10日。在京沪高速公路靖江段,一场突如其来的追尾事故,使陆小军(化名)购买不到4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受损,万幸的是人没有大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尾的重型货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辆重型货车属于一家物流公司,事发前该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不久,陆小军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泰州市高新区的一家汽修公司,可以全款收购他那辆已损毁的奔驰轿车,前提是获得事故赔偿请求权。想到自己工作忙,没时间做事故理赔,如果交给汽修公司办理各种手续,既省去了麻烦,又能快速拿到一辆新车,一举两得,陆小军便痛快地答应了。 

  此后,陆小军在汽修公司所在地签订了一份《车辆收购及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由陆小军向汽修公司转让事故车及所涉全部权益,汽修公司为陆小军提供一辆同款新车,并代为缴纳购置税和保险。 

  2018年7月3日,汽修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为陆小军购买了一辆同款奔驰新车,价格为28.88万元。同年7月13日,汽修公司聘请律师,以陆小军的名义向靖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货车司机、货车所属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靖江市法院受理后,委托某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车损鉴定,认定该车损坏零件200余个,损失价格为36万余元。 

  因评估维修价明显高于市场新车价,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靖江市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规范,因事故车辆为奔驰品牌车,“零整比”较高,评估的维修价在合理限度内超过新车价,并无不当之处,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重购新车28.88万元,修车要花36万元? 

  2018年12月12日,靖江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陆小军车辆损失36万元。事已至此,保险公司只得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价格进行理赔。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车主陆小军竟然“人间蒸发”了。 

  原来,陆小军做生意欠了不少外债,资金链断裂后索性跑路。至于赔偿款,在他看来,那是汽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事,已与他无关。 

  因找不到陆小军,法院将36万元执行款退给了保险公司。但如此一来,汽修公司便拿不到这笔赔偿款。2021年1月,汽修公司向泰州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陆小军给付车辆保险理赔款36万元。 

  陆小军并未出庭应诉。2021年8月10日,泰州高新区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靖江市法院的判决,判令陆小军给付汽修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36万元。 

  依据两家法院的两份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将36万元赔偿款直接交付给汽修公司。直到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早在起诉前,陆小军已将受损车辆的事故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汽修公司给陆小军购置了一辆同款新车。 

  保险公司认为,陆小军既然已得到了一辆新车,损失便已获得了有效填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如实陈述已购得新车的事实,其损失范围不应超过新车的价格,但原告方仍选择启动鉴定程序认定损失范围,以达到扩大损失数额的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骗取保险理赔款。 

  此后,保险公司向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被驳回。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 

  靖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核实。检察官来到汽车销售公司调取了陆小军的购车发票及合同,证实同款新车购置价确为28.88万元。之后,他们又来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车辆信息,发现该车所有权已变更登记。经跟进调查,检察官查明,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事故车辆被汽修公司维修后,通过二手车市场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到了他人名下。 

  据检察官介绍,豪车“零整比”颇高的现象,在汽车市场确属客观事实。但本案中,鉴定报告中的维修费高于购买新车的费用,而陆小军实际上并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鉴定评估程序符合规定,但鉴定意见却违背了一般生活常识,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2022年5月27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在陆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以36万元认定车辆损失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购置价作为损失的最大限额。同年10月31日,靖江市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因陆小军未到庭应诉,该案按照撤诉处理。 

  此外,经靖江市检察院提请,2022年11月8日,泰州市检察院就关联的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靖江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而该判决已被撤销,故法院应当对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予以再审。同年12月7日,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泰州高新区法院重审。 

  “在这一系列操作中,鉴定机构的评估是极为关键的环节。”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2020年出台的相关规定,采用维修方式得出的车损价格超过全损价时,应按照全损(即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价格。 

  2022年12月9日,靖江市检察院向某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检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规范适用法律,切实履行鉴定职责。同年12月14日,该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回复称,已组织全体鉴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认真学习检察建议内容,并表示将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严格履行鉴定职责。 

  今年7月24日,泰州高新区法院再审驳回了某汽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赔偿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

  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 户恩波

  由于汽车行业存在“零整比”的现实问题,在车辆损坏严重的情况下,车损鉴定价有时会高于新车购置价,一些汽车维修企业便以向车主提供新车为诱饵,意图获取事故车辆及相应的事故赔偿请求权,一方面可赚取评估价与新车价的差额;另一方面还能将事故车辆维修后包装成普通的二手车出售,再次获得收益。这些汽车维修企业正是以此为商机,盯紧了“零整比”颇高的豪车,从中谋取不法利益。然而,这一操作不仅有违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还容易滋生从他人事故中获益的行业“潜规则”,存在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预估的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同款新车的购置价时,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超过新车购置价。这样既不会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也符合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

  此外,法律适用不能超出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这也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现实生活中,当维修价格明显高于新车购置价格时,是选择继续维修,还是重新购置一辆新车呢?除了极少数的特定物之外,答案不言而喻。推而广之,司法过程中,当机械的逻辑推演结论超出大众的一般感受、背离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时,如何发挥能动作用,选择合法且合理的司法策略,让司法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期待,这是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考验。

编辑:晓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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