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3】85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印章、证件等,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活动息息相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会让群众上当受骗,财产遭受损失。那么,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期法官说法,请看槐荫法院朱振菊法官审理的该起案件。
孙某系某医学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2019年底至2020年8月,孙某通过网络结识自称能通过补录学籍的方式办理执业药师、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唐某,二人商定唐某以每个资格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
孙某在其负责的医学培训职业学校,以每个证件3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价格招收办理执业药师、职业医师资格证的学员,然后将学员信息提供给唐某,唐某为其“办理”资格证书,并邮寄给学员。自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孙某累计为学员“办理”执业证书49本,非法获利79余万元。
2021年9月,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起诉至槐荫区法院。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再加价销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伪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36本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孙某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还严重扰乱国家对执业医师、职业药师的严格管理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隐患,最终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法官提醒,制作假证是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假证、假章同样也是违法行为,一样要收到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转载于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