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重庆讯:据重庆万州警方9月10日通报,9月10日凌晨1时许,万州区警方接陈某(女,45岁,万州区人)报警求助,称其在牌楼街道家中被醉酒的李某(男,45岁,万州区人。系陈某前夫,2019年离婚,但仍同居至今)殴打,并被追打至青岩坡附近。
民警迅速出警找到陈某将其护送回家进行调解。调解中,李某情绪激动继续打骂陈某。民警阻止过程中,李某又对民警辱骂推打。民警遂对李某实施约束控制。
李某母亲万某(女,69岁,万州区人)见状上前阻止,并躺地上打滚,闭目声称身体不适。民警立即通知120前来处置。
120急救医生到场后,万某拒不配合检查,随后起身到厨房拿菜刀挥舞袭击民警。民警对万某警告无效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万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已依法启动调查,工作组正在调查处理中。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