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光吗?
想拥有奥特曼绝版卡片吗?
先用后付,0元下单,
确认收货,自动扣款838元。
然后……
买家:7天无理由退货,
卖家:卡片折损拒收。
这场“极限拉扯”该如何处理?
来看以下案例!
2022年8月27日,林女士(化名)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某玩具店购买了“赛罗奥特曼”及“雷欧奥特曼”卡片各1张,商品链接名称为“奥特曼卡片绝版or扭蛋机奇迹版一弹星辰星云全套赛罗贝利亚拼图”,订单金额848元,满减优惠10元,实为838元,支付方式为先用后付,确认收货后自动扣款。后该玩具店将卡片装在保护盒内,按照林女士账号信息邮寄发货。
2022年8月29日,林女士收货,收货时该两张卡片完好。2022年8月31日,林女士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玩具店收货时,以两张卡片已折损,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收。
▲案涉卡片及毁损痕迹
图片上传购物平台后,平台亦驳回了林女士的退货申请。对于拒收的卡片,经快递公司联系,林女士不同意回寄,并要求保存在快递公司。因超过快递公司保管时间,案涉卡片被销毁。
▲平台处理结果
林女士诉称,购买卡片系小孩操作,平台承诺先用后付,试用中使轻薄卡片产生轻微折痕属于正常现象,且退回时仅有“雷欧奥特曼”卡片有折痕,不能认定为损坏,商家应当同意退货退款。
玩具店辩称,该卡片较为稀有,属于收藏性质,轻微磨损都会影响二次销售,且平台亦驳回了林女士的退款申请。无论卡片的实际购买人是谁,卡片已经毁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该玩具店购买涉案卡片,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林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卡片退货时是否完好存在争议,现卡片已被销毁,需依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林女士在签收卡片后,玩具店已完成交付,卡片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林女士。此后,林女士申请退货,但退货交付完成前,风险并未转移。玩具店因卡片存在瑕疵拒收,该退货交付并未实际完成,卡片的管理责任仍在林女士,灭失后果应由林女士自行承担。因林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卡片退货时完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林女士诉称其购买行为系其小孩操作,但林女士自行收货并交其小孩试用,该购买行为应归属于林女士,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性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但也明确规定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网购时应当仔细了解商家信用、商品属性以及买家评价等信息,审慎下单。在收货确认时,要妥善拆封,合理使用,特别是易碎易折物品,要小心轻放,细心处理。当商品需要退换时,不仅要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发票、快递单据等证据材料,还要注意留存照片、视频等足以证明商品外观和性能状况的影像资料,避免在诉讼维权时陷入不利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编辑: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