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乐山,五通桥区某社区书记何某,吃夜宵时,酒后与摊主发生矛盾,指使同行几人一起打砸夜宵摊。事后竟称“只记得没打人,其他记不起来”!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何某一行6人来到某夜宵摊吃豆腐脑。这期间,何某找到老板娘称,撞到门上,衣服沾了油,弄脏了。
当老板娘问他是怎么撞到的时,何某称是喝了酒。并说门太脏了,要老板娘赔钱。
老板娘见对方全身酒气,以为是何某喝醉了耍酒疯,就没有理他。没想到见老板娘不理会,何某又说老板娘态度不好,要打工商局电话投诉。
老板娘还称,次期间,何某还将热的豆腐脑泼在她身上。随后,双方便发生了肢体冲突。
何某还向同行几人吼道“把锅砸了!”,与其同行中的一名男子听到后,便开始打砸东西。接下来双方便发生了互殴。随后,老板娘报了警。目前还在调查中。
据警方称,本事件中,双方均有受伤,正在住院接受治疗。
对此,记者联系何某时,他本人回应称,他被打得头部受伤,缝了数针,但记得没打人,其他记不起来了。
当记者问道他打算怎么解决此事时,何某毫不犹豫地说“肯定要调解”
当记者再次问道为何要向老板娘扔纸泼豆腐脑?还说老板娘态度不好,也不笑一下时,何某却称记不起来了,但觉得自己没动手。
真是无理取闹,自己走路不小心撞门上把衣服弄脏了,却找老板娘赔钱,还怪老板娘态度不好,不笑一下。这是来吃饭的还是来看老板娘笑的啊?
作为社区书记,带头闹事打架,事后还什么都不记得,只记得自己被打,没有动手打人?这难道是被打成了选择性失忆症吗?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这是想让另外几人背锅,自己置身事外吗?
从法律上讲,何某几人无事生非,打砸夜宵摊,已经涉嫌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夜宵摊一方有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编辑:诸葛丰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