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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不给被害人二审判决书”续:媒体报道次日,当事人拿到判决书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3/8/11 10:22:45

  警视在线河南讯:8月9日上午,河南固始县的何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认真研究二审判决后,她将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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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女士说,为要到二审判决书,她到信阳中院跑了多次一直未果
女子报案被骗50万,
二审法院以其不是当事人拒给判决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8月8日报道,55岁的何女士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案发时是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12月,何女士向当地警方报案,1959年出生的黄某以“可以找领导介绍项目、解决资金”为由骗取她50万元。
  2019年11月,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指控黄某犯诈骗罪,向平桥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0日,平桥区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够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有罪判决所应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黄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平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9月24日,平桥区法院重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黄某退赔违法所得50万元,返还被害人何女士。重审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在何女士未被通知出庭的情况下,信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底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某无罪。
  获悉黄某无罪出狱后,何女士多次向信阳中院索要二审判决书,信阳中院以何女士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提供。
大风新闻报道第二天,
当事人拿到二审判决书

  8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男子涉嫌诈骗50万一审获刑10年二审改判无罪,报案女老板欲申请抗诉向法院索要判决书遭拒,理由:不是当事人》为题,报道了此事。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付士峰指出,《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就是说,信阳中院应当给何女士送达二审判决书。
  8月8日下午,何女士接到信阳中院二审法官的电话,让她8月9日上午携带有效证件到信阳中院领取二审判决书。
  8月9日上午,何女士早早来到信阳中院,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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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在二审判决4个月后,何女士终于拿到了判决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是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也就是说,何女士在二审判决4个多月后才拿到了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二审期间,信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信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被害人何女士未参加庭审。
  二审判决书称,以现有证据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够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有罪判决所应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院不予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信阳中院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无罪。
  何女士说,她要好好研究二审改判的原因,然后依法申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律师说法:
二审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出庭
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出庭,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4个月后才给被害人判决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无影响,应承担什么责任?
被害人拿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如何依法维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称,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上述规定表明,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传唤被害人,通知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庭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决定。”
  柳孔圣介绍,被害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二审法院4个月后才给被害人送达判决书,对被害人的申诉权利无实质影响,但因未通知被害人参加二审庭审,剥夺了被害人二审的主要诉讼权利,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办案人员存在工作过失,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拿到判决书后,被害人若不服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逐级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柳孔圣提醒,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申诉权利行使完毕后,被害人仍然感觉不服的,还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通过合法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控告、申诉。

  编辑:诸葛丰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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