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王义苏 董星星
实习生 陈玉萱 陆雁彬 黄路路
今年87岁的王婆婆(化姓)乘坐公交下车时一脚踩空,不慎摔倒受伤,王婆婆家人一纸诉状将某公交公司告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汪集法庭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运输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经调解,该公交公司赔偿王婆婆各项经济损失共1.2万元。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
2022年9月,家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的王婆婆在乘坐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前往新洲区邾城街途中,到站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治疗13天。出院后,王婆婆的家人认为王婆婆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公交车的运营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于是找到该公交公司,要求公司赔偿1.9万余元。然而,某公交公司却认为王婆婆摔倒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婆婆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汪集法庭。
“事发时车辆已经靠站停稳,司机安全规范驾驶没有过错,王婆婆之所以摔倒,是因其下车时踩空导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担责。”某公交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而王婆婆则认为,自己是在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时摔倒,公交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
为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向公交公司负责人解释道,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运输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另外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该案中,王婆婆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伤,不存在自身疾病原因和有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承办法官耐心劝说王婆婆的家属,事故发生后,当班司机第一时间将王婆婆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主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使得王婆婆得到及时救治,希望考虑到该司机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某公交公司和王婆婆达成和解,公交公司赔偿王婆婆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案小事不小,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公司敲响了安全责任的警钟,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乘客安全出行。”庭后,该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