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公开信息获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于近日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6起典型案例。
据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对以下行为进行重拳出击:
1、重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明令禁止或污染物含量超标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2、重拳打击销售未经认证玩具、发布涉及儿童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3、重拳打击制售假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农民权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4、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设置最低消费、无证生产食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等违法行为。
现将该委查办的6起关于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件,查办的3起与未成年人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查办的2起与农民权益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10起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典型案件编辑整理如下,供相关人员在执法办案方法及准确适用法律法条方面学习借鉴。
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食品标签案
2023年2月23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无照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标注虚假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4.7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违法经营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散装汤圆后以每15枚汤圆为1件进行真空密封包装,加贴虚假标签后放入冷柜冷冻保存,再根据网络店铺订单使用泡沫箱封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制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厂址、厂名经核查系虚假信息,涉案货值10111.2元,违法所得6158.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无法保证食品安全,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自制虚假标签信息,严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二、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3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何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其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9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何某经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壮阳类产品,现场查获可食用商品29盒。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购进凭证、供货商主体资质、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外包装无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检验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不得添加,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西地那非,会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生产、销售此类违法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严惩不贷。
三、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宁河区盛智保健用品销售店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区盛智保健用品销售店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河区检察院移送线索对盛智保健用品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违法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硬三天”保健品前期已经公安机关委托检测含有西地那非,且说明书中含有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采购该保健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尽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持续做好行刑衔接闭环管理。
四、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张家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饼、油条案
2023年1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张家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饼、油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其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21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天津张家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饼、油条。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与复检报告均显示该公司自制的油饼、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达到1000mg/kg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准指标:≤100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警示广大从业者,食品安全大于天,勿使油饼、油条更加蓬松好看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天津市食安办等9部门规定:“对于滥用含铝膨松剂等食品添加剂导致油炸面制品中铝含量达到400mg/kg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五、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董飞日本料理店违法经营活体河豚鱼案
2023年4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和平区董飞日本料理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该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和平区董飞日本料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活体河豚鱼40条,当事人无法提供养殖、加工河豚鱼相关许可材料。经查,当事人购进13.5kg活体河豚鱼用于现场宰杀制售,违法经营额5400元。另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河豚鱼味道鲜美,却含致命毒素。为防控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采购河豚鱼加工产品,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养殖河豚鱼加工企业采购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六、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红桥区健明日本料理餐厅经营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三文鱼刺身案
2023年2月7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红桥区健明日本料理餐厅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8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天津市红桥区健明日本料理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多个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购进一批鲜三文鱼后,贮存于冷藏柜中与其他食品混放。次日加工的三文鱼刺身(自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货值1942元,还存在生肉制品未专柜存放、餐饮操作区的垃圾桶无盖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快速反应,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并查处了多个违法行为,体现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与广度,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天津公布2023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1、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欧格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玩具案
2023年1月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欧格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8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科教电玩具,该款玩具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且经查询,该款玩具未经3C认证。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涉案玩具生产企业名称,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经营者设置消费陷阱提供了条件。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未经认证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打击,为“祖国的花朵”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玩具消费环境。
2、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塘沽瑞德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塘沽瑞德口腔门诊部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含有“据研究表明,越来越多学龄前儿童正患有龋齿问题。超过四分之一的孩子在四岁前就患上了第一颗龋齿,甚至有很多宝宝在2岁时或者更早的时候就有了蛀牙”、“有些少年儿童因为牙齿长得不好看,受到同学或小伙伴的嘲笑,产生自卑感,严重影响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文章及广告,内容直接介绍了当事人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服务,为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善益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善益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4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善益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网店售卖的涉案食品“善益能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并非药品、保健食品。为了提高涉案食品在电商平台的关注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在电商平台售卖涉案食品的网页中发布涉及婴幼儿疾病名称和症状的词语及内容的宣传,且相关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婴幼儿,对产品进行虚假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莫让违法广告寒了天下父母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01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士良农资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3年5月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士良农资经营门市部销售以不合格掺混肥料冒充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29袋、罚款88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委移转线索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蓟州区士良农资经营门市部销售的“香丰”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次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同款“香丰”掺混肥料29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本案货值金额59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蓟州作为天津农业大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化肥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提升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02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福广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用地膜案
2023年4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福广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在宝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验中,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福广百货商店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经抽样检测拉伸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5卷地膜,进货价格48元/卷,销售价格65元/卷。自购进至案发之日起,当事人共售出2卷,退回供货方2卷,店内剩余1卷备样品。本案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春耕时节,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是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资质量安全。
天津公布第一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开发了某款软件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服务,在不同购物平台的服务市场上线运营并收取软件使用费。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在未经数据源购物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爬取数据源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该软件共爬取商品信息数据942万余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提取了约131G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开发的软件严重侵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销售假冒服装案
2023年3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3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及库房存放有用于销售的印有11个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9926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45.4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市场监管委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本案违法经营额巨大,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规范严谨的取证,确保案件查办过程精准高效,顺畅移送公安机关,兼顾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服装案
2023年3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5个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36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货值49291元。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以上服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密切与公安机关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元旦”“春节”节日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无证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白酒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4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天穆镇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存放整箱装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等知名品牌白酒2000余瓶,货值金额约120万元。当事人李某某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从源头入手,高效行刑衔接,开展协同作战,成功端掉白酒制假售假黑窝点。市场监管部门提示,购买品牌白酒应选择正规渠道,价格过低务必提高警惕。
五、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460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民宅内将同类香型的低端白酒,灌装成知名的贵州茅台酒,企图牟取不当利益,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社会共治,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
六、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嘉实多”润滑油案
2022年12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61万元、没收假冒润滑油144箱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向某修车行销售标称“嘉实多”的润滑油,上述润滑油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属于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77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无缝衔接,重拳出击、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打击不法商家明知故犯的嚣张气焰,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让群众获得感更充足、幸福感可持续、安全感有保障。
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司的客户名单。经查,举报人主张的客户名单汇集了客户名称、合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接HR及联系方式、合同费率、付款方式、客户招聘意向、候选人等信息,是权利人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而成的商业资源,具有非公知性和价值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应知情况下,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方面论述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三次现场电子取证,固定了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对于规范人力资源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出具的机打小票标注“低消”字样。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对内设两个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额200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整改后仍旧有标注“低消”字样的小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系《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查办的首例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营造透明、公平、合理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九、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证罐装大米案
2023年3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的行为,作出罚没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库房内堆放着白皮袋装的大米3袋、“稻花香”大米2袋、“稻花香”大米空包装袋69个、封口机1台。经查,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经济和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零容忍,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经查,当事人在用的一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但该台电梯在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8日仍然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安全隐患大,很可能造成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