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市民米某拥有小型轿车一辆,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综合险。2021年7月5日,其丈夫卢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轿车,与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证驾驶的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198000元,该公司支付赔偿款后遂向郯城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近日,临沂市郯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系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钥匙,对其名下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致卢某得以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米某虽不是侵权人,但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米某与卢某的责任比例可按3:7划分,遂判决:卢某给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38600元;米某支付594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肇事司机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情况下其配偶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要根据肇事司机是合法驾驶还是非法驾驶等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合法驾驶,其配偶无过错,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属于个人之债,家庭车辆也不属于运营车辆,配偶并未从运营车辆中获取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是无证驾驶,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米某与卢某是特定关系人,其明知丈夫卢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卢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不知情并进行了提醒劝阻,亦未将车辆钥匙妥善保管而放任卢某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