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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诈骗在江西乐安被抓的河南一“县委书记”!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王震 时间:2023/6/17 16:04:14

    警视在线江西讯:据江西“抚州网警巡查执法”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消息显示,近日,江西抚州乐安具,一诈骗分子冒充河南某县委书记,河南警方向乐安警方发协作函,请求协助抓获冒充河南某县委书记实施“引流”诈骗的违法嫌疑人袁某。
   接到河南警方的协查通报后,乐安公安局网安大队与反诈中心迅速展开调查,很快便掌握了嫌疑人袁某的行踪并将其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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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袁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网友,该网友告诉袁某说有一个发财的路子,只要袁某帮他“引流”就可以得到丰厚的报酬。在对方的诱惑和指导下,袁某便利用微信冒充河南省某县委书记李某某实施诈骗,从中获利。
   据袁某交代,为了得到受害者的信任,他将自己的微信头像改成了县委书记李某某的头像,微信昵称也改成了“Li某某”。然后他就添加受害人的微信,骗对方说自己是河南某县委书记李某某,有事要找对方。
   在成功添加对方的微信后,袁某又告诉对方说这个微信是在单位备案了的,有些事不方便在微信上交流,然后又让受害人添加自己的QQ。实际上此时对方添加的并非袁某的QQ,而是诈骗分子的QQ。

   受害人添加诈骗分子后,接下来就由专门的诈骗团伙对受害人实施各种诈骗。袁某也通过这种引流方式从中获利。
   像袁某这样的人,为了钱可以昧着良心,目无法纪,甘愿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必将被世人所唾弃,受到法律的严惩。

庆余聊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本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袁某冒充县委书记,注册微信号实施“引流”诈骗,已然违反上述法规,依据上述规定,其违法所得不但会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由于袁某冒充的是县委书记,而县委书记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袁某还将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袁某还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公然冒充国家干公职人员,这是对公职人员公信力和名誉的践踏,对法律的藐视,这种见钱眼开的人绝不能姑息,应该从重处罚以震慑其他类似诈骗分子。
   同时也提醒各位,国家公职人员是不会主动去添加群众微信的,更不会让人扫码、转账什么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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