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小时候,孩子对父母说
“等长大了我养你们”
但如果含辛茹苦养大的两个儿子
在面对赡养问题时
却相互推诿责任
面对“养儿不防老”的晚年生活
二位老人该怎么办?
日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
判令拒不赡养二老的两兄弟
每人每月向父母支付800元赡养费
案件详情
因2个儿子无法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七旬老夫妇陈大爷与老伴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伤透了脑筋。
原来,陈大爷患病多年,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医疗费用便是一笔不小的开销。2020年,陈大爷与老伴为老有所居,又举债修葺了自家的老宅,经济更是陷入困境。但陈大爷夫妇与2个儿子对赡养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前者陷入了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陈大爷决定起诉2个儿子,并向石鼓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石鼓区检察院认定,陈大爷夫妇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陈大爷的2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对此案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在石鼓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陈大爷的2个儿子近日被法院判决按月支付赡养费。
为切实解决问题,检察官多次与两老的儿子谈心、沟通,教育其履行赡养义务,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加关心父母亲。
“养儿望老”“父慈子孝”,这些朴素的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一直都深深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但当它“被遗忘”“被失位”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这既是民事检察的重要工作,同时也践行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检察官提示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情节恶劣者涉嫌遗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