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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之为守护绿水青山——天津三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来源:天津三中院 作者: 时间:2023/6/4 10:08:55

2023年5月30日,天津三中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四年来环境资源案件总体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执行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立新主持。天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天津市高院、天津市检三分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辖区法院、生态环境局、商会协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以及民主与法制、天津日报、今晚报、津云等新闻媒体共40余人参加。

三中院于2019年4月4日在民三庭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集中审理管辖的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的生态环境类等民事一、二审案件。自依法履职以来,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6件,审执结22件。民事案件收案18件,结案14件,其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4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6件,水污染责任纠纷2件,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1件,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1件,生态损害赔偿纠纷3件;刑事案件收案7件,结案7件,其中污染环境罪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件,非法采矿罪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件;执行案件1件,已执行完毕。

环境资源审判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样。环境资源审判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也逐渐增多,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领域。二是责任承担方式特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生态利益,因此修复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为该类案件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只有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才适用赔偿损失。三是程序适用特殊。在环境资源纠纷中,磋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先行磋商,固定损害事实和赔偿数额,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此外,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也反映出证据固定较困难、鉴定成本过高、修复方式类型少、修复能力有欠缺、磋商程序不规范、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四年来,三中院民三庭环资合议庭采取多种举措,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持续提升。持续创新审判机制,通过“专业审判+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协调联动”“案件审理+规则探索”,贯彻系统观念实现共治共享;加大解纷前移力度,通过实施最优防控、善用司法建议、强化诉源解纷,透视行业风险实现减负增效;坚持绿色发展导向,做到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服务经济绿色优化升级,突出地域特色推进转型升级;延伸司法社会功能,通过加强环保宣传、落实司法公开、发挥价值导向,形成集群效应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全力保障重大生态工程、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下一步,三中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能动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发挥审判白皮书的法治宣传、规则指引和规范引领作用,积极服务辖区生态环境管理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力保护蓝天净土、绿水青山!

编辑:董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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