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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犯枉法裁判罪,称因收过原告大米,若判决不利,其会举报...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王健 时间:2023/6/2 14:44:49

辽宁本溪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周明辉,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本溪市平山区监委会留置。2023年5月8日,辽宁凤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周明辉案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21年,周明辉在任本溪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审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2、冯某等4名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万元;此外,他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上诉人被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执行财产634万余元。

荒唐的是,周明辉供述称,其作出枉法裁判的理由是“碍于之前收过初某的大米,和初某有社会交往,而且若判决对初某不利,初某会举报,其也不想得罪初某。”最终,周明辉及该案一审审判员双双落马,其枉法裁判的借款纠纷案经再审后已发回重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受贿

周明辉于2013年7月开始任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其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本溪市平山区监委会留置,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辽宁高院指定管辖决定,辽宁凤城市法院立案受理周明辉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明辉担任本溪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7000元。

其中,2016年10月,周明辉接受其承办案件当事人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某2的请托,为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1月,周明辉在本溪中院北门收受王某2人民币3000元。

2016年至2021年间,周明辉接受其本人承办或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冯某的请托,为冯某代理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8月,周明辉在明山区地工路禾凤日料店收受冯某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至2021年间,周明辉接受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1的请托,为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1人民币19000元。

2019年2月,周明辉接受其承办案件当事人本溪宏伟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卢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的案件在审理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1月,周明辉收受卢某人民币10000元。

自称因收过当事方大米而枉法裁判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周明辉犯有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9年3月,周明辉在审理大连爱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刘某2不服本溪市明山区法院(2018)辽0504民初2700号一审民事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知一审判决认定大连爱特公司对本溪房产公司欠辽宁信达公司的借款745万元及利息承担给付义务,是违背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周明辉不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纠正,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的枉法裁判,致使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人刘某1被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执行财产634万余元。

不过,在这起枉法裁判案中,周明辉并未受贿。周明辉供述说,他2006年左右与初某相识,大约从2017年开始,初某每年都送一些大米,当时碍于之前收过初某的大米,和初某有社会交往,而且若判决对初某不利,初某会举报,他也不想得罪初某。所以他在发现一审判决错误之处后,并没有改判,依然维持原判。

大连爱特公司及刘某1、刘某2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溪中院。周明辉为该案二审审判长,他没有开庭审理,仅和书记员进行了庭审调查。

周明辉供述称,在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另一方的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某给周明辉打电话说希望能关照他的案子,周明辉答应了,在审查一审卷宗材料时,没有仔细审查初某一方的证据,法庭调查前他又给初某出主意,让他准备有利于胜诉的证据。

周明辉称,他知道该案一审判决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一是一审判决中判处本金数额的证据显示的是384万元,判处745万元是明显错误的,二是辽宁信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在接受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受让日之后就不允许计息,但周明辉仍然在二审中,为初某提供帮助,在合议庭审理报告中故意隐瞒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之处,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该案二审判决后,大连爱特公司及刘某1、刘某2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之后,刘某1等向本溪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本溪市检察院经审查,向本溪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溪中院再审。2021年10月15日,本溪中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9日,本溪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该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明山区法院重审。该案此后的信息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一审判刑二年四个月

2022年1月14日,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明山区法院民事庭审判员孟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孟钢是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审判员。

同年4月24日,本溪纪委监委通报,2004年至2021年,孟钢在担任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刑事庭副庭长、民一庭副庭长、民事庭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请托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款13.6万元。

此外,孟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孟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孟钢的判决情况。

孟钢落马后,周明辉也进入纪委监委视线。2022年7月14日,本溪市平山区纪委监委电话通知周明辉接受询问,周明辉如实供述了自己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2022年9月,周明辉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2月8日,凤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明辉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向凤城法院提起公诉。

凤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明辉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明辉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明辉系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5月8日,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周明辉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本溪市纪委监委公布的信息显示,2021年以来,本溪法院系统已有多人被查处,其中包括明山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鹏,明山区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张义强,明山区法院原副院长张辉,本溪中院三级高级法官姜应涛,本溪中院原副院长杨卫红等。

  原标题为《法官因受贿罪等获刑,自称是因“收过原告大米”》

编辑:邱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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